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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法院调查:告上法庭要离婚的以女性居多

发布:2014-7-20 12:26:47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离婚诉讼案件中,男女双方,哪一方起诉离婚的多?

  起诉离婚的原因中,什么因素占最大比例?是婚外情吗?

  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最后真正和好的,到底多不多?

  日前,高唐县人民法院以2011年至2013年的离婚案件情况为依据,对此类案件进行了审理、分析和研究,发现了一些与之前不同的新特点。

  在法院工作人员看来,这样的研究,不仅能找出以上诸多问题的答案,还能从中探求离婚诉讼案件的特点和引发的原因,以便更好地处理相关案件,做到有的放矢。

  85后离婚若等闲少有纠缠不拖泥带水

  16日上午,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家庭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但当前离婚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民事转刑事案件。所以,正确把握离婚案件的特点与成因,会对正确化解家庭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也是高唐县人民法院进行此项研究的初衷和动力。

  一项统计数字显示,2011年,高唐县人民法院共受理离婚纠纷案件415件,审结413件,占全院民事案件数量的22.4℅;2012年受理离婚纠纷案件404件,审结400件,占全院民事案件数量的27.9℅;2013年受理离婚纠纷案件401件,审结397件,占全院民事案件的34℅。从收案数量上看,这三年基本保持持平。但是,从占民事案件的比例方面来说,却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通过研究,工作人员发现,从诉讼主体上看,中、青年人离婚案件占了大多数。三年来,离婚诉讼主体的年龄段从22岁至35岁之间的有897件,占总受理离婚案件的73.52℅。与此同时,85后为主体的离婚诉讼也以较大的幅度递增。此类案件的特点是:结婚时间不长,婚前缺乏足够了解,没有深入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感情基础薄弱。

  该负责人表示,85后诉讼主体因优厚的家庭条件,意识前卫,对婚姻没有充分的认识,未结婚时都是家中的小主人,结婚共同生活后也未生育,在喜怒哀乐中往往轻率随意,在冲动之下极易离婚。这类案件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男女双方对离婚这样的重大事项极其干脆,很少有纠缠、拖泥带水的情况,合不来就离,一副无所谓态度。

  提起离婚诉讼的以女性居多

  该负责人表示,从提起离婚诉讼的性别上看,女性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较男性为多。2011年至2013年,受理的1220件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有708件,占58.03%。这说明女性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提升,以及法律意识的增强。

  “过去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女性(尤其是在农村)的社会地位往往较低,主动提出离婚的女性少之又少。但近几年来,女性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数逐年增加,这表明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渐提升,对婚姻幸福的期待值越来越高,在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又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求助于法律。还有一些婚姻其实是男性想离婚,但是,他采取各种手段让女性提出当原告,自己不愿意背上‘抛妻弃子’的骂名。”该负责人说。

  此外,城乡分布情况上看,农村离婚案件数量上升。该负责人说,近些年来,不少农民选择外出务工。一些打工者长期在外,生活环境与农村老家形成极大反差,他们受到新观念的冲击,价值观、人生观乃至婚姻观有了巨大改变,于是便对婚姻有了新的追求,或受到种种诱惑,极易难以把持自己,产生婚外情。同时,长期分居使双方缺少沟通交流,感情变淡。这种种原因,导致农村离婚案件数量上升趋势明显。

  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真正和好的并不多

  该负责人表示,从离婚案件的结案方式上看,调解结案已成为处理离婚诉讼案件的一项重要手段。随着人们对新事物接触的增多、观念的逐步开放,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表现,比以往要冷静和理智,能够以正常的心态对待离婚,双方的情绪相对平和,不致于严重对立使矛盾激化,离婚案件的审理可以在平和的诉讼环境中进行,调解工作容易开展。尤其是当事人年龄越小、结婚时间越短,离婚案件调解率越高。究其原因,一方面年轻人思想开通,好和好散;另一方面双方一般尚未生育,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没有后顾之忧。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案件的调离率偏高,这是由于夫妻双方通过猜疑、吵闹、冷战,对和好都不再抱希望,认为婚姻已走到尽头,于是理智地采取法律途径选择分手,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达成一致。

  那么,判决不准离婚后,重新和好的多不多?谈到这个问题,该负责人说,目前看,判决不准离婚后,重新起诉离婚的案件占较大比重。2011年判决144件,其中判决不准离婚78件,判决准予离婚66件,这其中第二次起诉的有21件。2012年判决142件,其中判决不准离婚80件,判决准予离婚62件,这其中,第二次起诉的29件。2013年判决175件,其中判决不准离婚94件,判决准予离婚81件,这其中第二次起诉的28件。需要注意的是,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其中还有一部分双方通过协商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所以,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真正和好的并不是很多。

  “婚前了解不足”成离婚诉讼最大原因

  那么,在过去的这三年中,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案件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法院的研究表明,这些因素包括婚外恋、两地分居、家庭暴力、不良嗜好、生理疾病、婆媳纠纷、一方入狱等多个方面,

  其中,“婚前了解不足”的占到了331起,为最大比例。而大家此前普遍认为最多的婚外恋,为267起,占第二位。

  相关负责人表示,从高唐县的实际情况了解到,当前有不少年轻人都是经人介绍直接相亲,主动信奉或被动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几个月甚至几天时间内结婚,这种情况下的婚姻相处时间短,没有感情作为基础,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容易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离婚。此类离婚案件在80后提起的离婚案件中比较常见。

  另外,“怠于履行家庭职责”因素成为第三大因素,为157起离婚诉讼案件的原因。该负责人表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负担的日益减轻,使农村的一部分人生活相对轻松,其中一些人染上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或好逸恶劳,不思进取,不顾妻儿老小的生活,怠于履行家庭职责。还有夫妻一方长期外出打工不归,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都易引起离婚。家庭是维系婚姻的纽带,需双方共同维持。结婚后如果一方不承担责任和义务,就会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最终分手。

  此外,值得警惕的是,因一方有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而引发的离婚案件,如今不在少数。近三年来,高唐县已出现因一方有吸毒恶习而引发的离婚案件。沾染上这些恶习的人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不但不履行家庭义务,反而常常引发家庭暴力,消耗家庭的经济积蓄,使家庭的安宁、正常的生活难以为继。若屡教不改,从而使另一方不堪同居生活,从而引发离婚案件。

  (记者 赵宗锋 通讯员 王希玉 高文山 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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