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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诉讼时效 聊城市民占理的官司无奈败诉

发布:2014-7-20 12:26:45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原本占理,咋就输了官司呢?近日,市民张泽挺憋屈,却又无话可说。原本能够通过法律维护的权益,由于自己超过诉讼时效才到法院起诉,被对方抓到了漏洞而导致败诉。

  遭遇:

  欠条未写日期

  6万余元货款未拿到

  据了解,市民李维和张泽都从事钢材销售生意,双方有多年的钢材买卖合作关系。2011年4月份,李维找到张泽,希望从其处购买一批钢材,很快双方达成了协议。在2011年4月至7月份,李维一共从张泽处购买了三批钢材,当时双方约定最后一批钢材到货时,李维付清三次业务的钢材款。

  但是,2011年7月29日李维在收到最后一批钢材后没有立即付款。直到2011年11月16日,双方经过结算,李维才给张泽出具了65000元的总欠条,但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日期。事情就这么拖了下来,随后几年,张泽多次向李维讨要货款无果。

  无奈之下,张泽于2014年6月12日起诉到东昌府区法院,要求判决李维偿还其钢材款65000元。

  无奈:

  占理的官司却被对方抓到漏洞

  昔日的合作伙伴,如今闹上了法庭,双方对对方的做法都感到不满。闹到法庭之后,李维表示,双方当时签订欠条时间是2011年11月16日,对方应该在2013年11月16日前起诉,张泽要货款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主张货款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限。李维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

  事情闹到了这一步,张泽也据理力争。张泽认为在李维出具的欠条上并未注明还款日期,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即张泽随时都可向李维主张权利,坚持让李维还款。一时间,双方的气氛非常紧张。

  法院:

  诉讼时效过期

  胜诉权利不能被保护

  张泽心想,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李维肯定败诉了。7月10日,东昌府区开庭审理了此案,可一听宣判结果,张泽傻眼了——对方签下的欠条虽然真实有效,但因为张泽超过了诉讼时限,张泽败诉,连诉讼费都是由张泽承担。

  东昌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意见:“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因李维出具欠条而中断,诉讼时效应自2011年11月17日即李维打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但张泽2014年6月12日提起本案之诉,早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而且张泽在庭审时,未向法庭提交自2011年11月17日至2013年11月16日止两年期间向李维主张相应货款的证据,李维辩称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成立,遂判决驳回原告张泽的诉讼请求。

  “李维拖欠张泽货款的做法错误,应予支付,但张泽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其胜诉权利不能得到保护。”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宣判称。(注: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小提示:

  诉讼要及时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通俗地说,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你的某种权利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超过这个期间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了。

  诉讼时效过了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仍可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要求法院在立案时不能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被告不主动提出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审判法官不能主动释明。司法解释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是出于鼓励债务人诚信的目的,如果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无疑是提醒和帮助被告逃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但如果被告对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法院经查明诉讼时效确实已经过的,权利人就丧失了胜诉权。

  对此,本案法官提醒市民:维权要及时,不要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记者 张克志 通讯员 谷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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