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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后厨投毒坑害36人 茌平一男子被判五年

发布:2015-9-30 15:36:12  来源:大众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大众网聊城9月30日讯(记者 李长振 通讯员 王希玉 潘辉 孟倩)为泄私愤,从家中携带约70克亚硝酸钠偷偷放入饭店后厨装有白芷粉的料盒内,导致当日中午在该饭店用餐的36名顾客出现不同程度中毒症状。近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投放危险物质案,被告人董志新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董志新,男,1982年4月出生,山东茌平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董志新为泄私愤,从家中携带约70克亚硝酸钠前往聊城市东昌府区后菜市街某(老渔夫石锅鱼)饭店,将饭店后门卷帘门打开后进入到饭店后厨,将携带的亚硝酸钠放入饭店后厨装有白芷粉的料盒内,导致当日中午在该饭店用餐的36名顾客出现不同程度中毒症状。经鉴定,在饭店锅内汤汁、白芷面及中毒者呕吐物中均检出亚硝酸根离子。

  另据法院查明,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张舟)与中毒顾客达成协议,共赔偿中毒顾客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50000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董志新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张舟)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0元,取得了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张舟)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庭审中,被告人董志新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志新在大量饮酒后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为报复饭店老板而实施了犯罪;被告人投放的亚硝酸钠不同于其他危险物质,它本身是一种食品添加剂,食用过量才出现轻微中毒;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尽全力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志新为报复他人,往饭馆食材中投放亚硝酸钠,致多人食用后中毒,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志新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董志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董志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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