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聊城信息港 > 资讯中心 > 聊城新闻

联系业务途中游泳致死是否该享有非因工待遇

发布:2015-6-10 11:06:27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在联系业务途中因游泳死亡,这是否属于工伤?哪些权利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近日,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案件。

  2014年8月,张某与同事一起去外地联系业务,返回聊城途中,因天气炎热去大坝游泳,却不慎被冲到下游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所在单位支付张某家属慰问金3000元。

  事后,仲裁委做出裁决书,认为张某属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应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但公司方表示,张某从2012年起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解除或终止合同手续,双方为遗属补助发生纠纷。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2012年在该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遗属津贴由两部分构成,即一次性丧葬费和死者家属的抚恤金。同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中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以下判决:该公司支付张某的家属因张某死亡的丧葬费1000元、一次性救济费18064元,共计19064元,已付3000元,尚欠16064元;支付张某父母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200元;支付至张某的孩子满十六周岁止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200元。

(记者 郭坦 通讯员 潘辉 任玉堂)

分享到: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3-2009 liaocheng.cc All rights reserved.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