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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三轮车位置欠妥致路人摔倒 法院判担责40%

发布:2015-6-10 11:06:27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方某与蒋某邻村,日前,方某摔倒在蒋某停靠在路边的三轮车附近,方某说是蒋某所撞,蒋某却说方某讹自己,事实到底是怎样的?近日,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

  今年2月份,方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开发区某村,沿村东西路行至蒋某家胡同附近时,摔倒在蒋某停放在路南侧的三轮车附近。蒋某发现后将村医喊来,村医到现场后拨打了120,后方某的儿子也赶到,将方某送至聊城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天,花费医疗费3087.09元,其中包括蒋某为方某交纳的1000元。次日转至聊城市中医医院,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4513.72元。方某住院期间,由其妻及儿子护理,二人均系农民。

  此案中,方某的家人认为,是蒋某撞伤了方某,并提交了村医出具的证明材料两份,经质证,蒋某对未载明日期的那份材料中“三轮车顶撞”几个字有异议,认为不属实,经法院调查,村医表示,这几个字不是他本人所写。

  此外,方某的儿子称,到达现场时看到方某坐在地上,电动车上有碰撞的痕迹,推测是三轮车撞的,并提供了被撞电动车的照片,对此,法院认为,这都不能证明蒋某将方某撞伤的事实,故对其证言效力不予认定。

  另一方面,蒋某称方某当时喝了酒,是自己摔倒在自己三轮车旁的,并提供两个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称,自己那天距离方某摔倒的地方20米远,当时蒋某的三轮车在路边停着,后来看到方某趴在地上,明显是喝醉了,口中还一直乱骂。经质证,方某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但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蒋某无异议。

  经法院审查,对证人所述方某摔倒在蒋某三轮车附近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其所称方某喝醉酒一事不予认定。另蒋某申请法院到聊城市中心医院对方某的病例进行调查,经调查,未发现病例中载有方某喝醉酒的记录。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方某主张被告蒋某驾驶的三轮车将其撞倒致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这一事实,不予采信,方某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方某以此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被告蒋某停放三轮车的位置欠妥,对他人的出行造成了一定的妨碍,故其对原告方某的摔伤造成的损失应适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以40%的比例为宜。原告方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9079.85元,由被告蒋某按40%的比例赔偿原告方某3631.94元,扣除被告蒋某已付的1000元,再赔偿2631.94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方某自负。

(记者 郭坦 通讯员 潘辉 武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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