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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莘县:建大棚发现古墓 盗文物被判缓刑

发布:2015-2-5 10:32:26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鲁网2月4日聊城讯(记者 庞孝君)施工人员在修建大棚时发现古墓,擅自开挖,取走女尸身上的首饰。日前,经聊城市莘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O日上午,张某某请被告人王某甲及王某乙、王某戊、王某庚(均已判刑)等人为其家修建大棚。上午9时许,在施工中发现地下古墓,张某某让王某甲等人从大棚内把古墓挖出。王某甲等人遂对这座古墓葬进行了挖掘。打开棺盖后,众人发现了一具保存完好的女尸。张某乙、王某乙(均判刑)从女尸身上摘下金耳环一对、带扇坠的扇子一把(三级文物)、真丝香包(三级文物)、铜镜一个(一般文物)、银手镯两个(一般文物)、金戒指一枚(一般文物)等物。下午5点左右,王某乙把装有文物的塑料袋带回家保管。两天后,王某甲等人因分文物产生矛盾。 201O年8月1日,经被告人王某甲提出报案后,由王某庚打电话报警,将23件文物上交国家。后经聊城市文物局专家对古墓鉴定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私自挖掘明代万历年间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并将随葬物品非法占有,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是在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过程中无意发现了古墓、文物后,才产生的占有文物的念头,与有组织、有计划的盗墓犯罪相比社会危害相对较小。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属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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