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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拿“完整证据”索借款 事实不符输了官司赔了钱

发布:2015-1-17 8:40:05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因为实际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田某讨钱无望。

  心急之下,田某巧编了一个弥天大谎,诉请与自己毫无借贷关系的孙某偿还百万欠款,甚至举出七个证据力证谎言真实性。

  但是庭审中田某不仅自己所说自相矛盾露出马脚,更重要的是被告孙某提供的一份录音证据准确还原了事实真相。

  拿完整证据求偿百万欠款

  喊冤人却难自圆其说

  2014年4月,田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被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约定利息25万元。

  田某称,孙某于2010年借现金200万元,以茌平县某镇粮所土地使用证作抵押,抵押在国土资源局进行了登记,抵押期为两年。2012年清偿归还了100万元,仍欠100万元,该欠款经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至法院。另持有孙某书写的100万元的借条、汇款凭证、土地抵押借款合同、土地他项权利等七份有力证据。

  从表面上看,这些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但经过法院三次开庭及多次调查询问,田某存在前后陈述不一、无法自圆其说之处。

  在对出借总额的表述上,田某以200万元出借总额提起诉讼,在三次庭审时均对该200万元进行陈述,但在茌平县法院对其制作的调查笔录中,其又以没有给代理人交代清楚为由,将出借总额变更为2260609元,令人对借款事实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

  现实中,总出借款系民间借贷案件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细节,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让其代理人写诉状时,不可能不交代该项细节。

  被告人称恶意诉讼力辩清白

  实际借款人浮出水面

  在法庭向孙某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时,孙某情绪异常激动,称这是田某的恶意诉讼,是田某设下的陷阱。根据证据及双方陈述,实际借款人韩某浮出水面。

  事情要回到2010年,当时孙某是茌平县某镇粮所土地使用证登记的使用权人。当年4月16日,孙某将该土地以4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韩某开发经营。韩某因资金不足才向原告田某借款418万元用于支付该宗土地的转让价款,并向其出具了418万元的借条,并用原茌平县某镇粮所土地使用证作抵押。因为当时该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使用权人是孙某,田某以登记人与借款人名字不符且害怕孙某挂失重办为由让孙某向其出具借条。孙某开始不同意,但是在田某的坚持下,孙某也出具了一张418万元的借条。三人约定田某将款项直接汇到孙某账户,韩某则向田某偿还欠款,田某后来如约向孙某履行了全部交付义务。

  一份录音证据将错综复杂的关系理顺

  真相最终得以揭开

  庭审中被告孙某提交了一份关键证据——录音材料,这一录音材料能够反映100万元的借条形成过程。

  根据录音记载还原的事实是——2012年9月16日,田某、孙某找到韩某欲查清楚韩某到底偿还了田某多少钱,以便抽回孙某向田某出具的418万元借条,经田某核实,韩某确实还了300多万元。此时,田某却以孙某不打100万元的借条,就不能抽回原来的418万元借条为由,又让孙某为其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孙某这才抽回了原来的418万元借条。虽然该录音材料来源形式不合法,但这并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且以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可以当作有效证据使用,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基本依据。

  至此,田某、孙某及韩某之间围绕原茌平县某镇粮所土地转让及价款支付、借款上的各种关系,从该录音材料中可以反映出田某、孙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田某虽有款项的交付,但双方并没有借贷的合意,该款项应视为韩某向田某借款用以支付原茌平县某镇粮所土地转让款,田某诉称孙某所借的200万元欠款不存在。

  综上,田某主张的事实不合常理,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田某、孙某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借贷关系。田某持借条向孙某追要欠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茌平县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案件受理费160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王哲 刁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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