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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六人贩卖、非法持有冰毒获刑

发布:2014-6-23 15:12:43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鲁网6月23日聊城讯(记者 庞孝君)在外省购买毒品,回聊城后加价售出。日前,经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一审,6名被告人因犯贩卖、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获刑,其中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

  判决书显示,2013年6月份以来,郝某多次前往河南省台前县以每克500元的价格从一名男子手中购买冰毒, 后回聊城将冰毒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分五、六次贩卖给马某10克左右;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分七、八次贩卖给杨某甲14克左右;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雷某甲10克。2013年6月份以来,王某以每克400到600元不等的价格分五、六次贩卖齐某甲2克左右的冰毒。2012年年底以来,路某多次前往河北省邯郸市以每克400元的价格从一名女子手中购买冰毒,后以500元到800元不等的价格分三次贩卖马某4克左右冰毒。2013年7月16日18时许, 路某、马某出于贩卖的目的,在河北省邯郸市用1900元钱购买完冰毒6包5.3559克,在回来的路上,路某以400元每包的价格卖给马某冰毒4包,马某欲贩卖给刘某甲2克;在二人返回到冠县西环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冰毒5.3559克。2013年6月份以来,马某多次从郝某和路某手中购买冰毒,后以700元到8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刘某甲2克左右,从中牟取利益。

  2013年7月14日18时许,孙某伙同郭某在郝某的指使下前往河南省台前县购买冰毒,当晚22时许,孙某和郭某驾驶一辆轿车自台前购买冰毒后返回到聊城开发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冰毒19.8380克。

  法院经审理判决:郝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 元。路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撤销缓刑与前判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 10000元。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郭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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