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聊城信息港 > 资讯中心 > 聊城新闻

聊城六岁女孩跟母亲到饭店吃饭被烫伤 服务员承担60%赔偿责任

发布:2015-1-9 9:39:11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聊城1月7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杨俊亮) 6岁的小文跟随母亲到饭店吃饭,不料被服务员孙某烫伤。日前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孙某承担60%的责任。

  2014年10月14日中午,妈妈带小文来到某饭店吃饭,把她安顿好后,便去买凉皮,正当买凉皮时,女儿小文与端着刚出锅鸡蛋汤的被告孙某撞在一起,鸡蛋汤撒在小文身上,造成小文受伤,住院治疗8天,花费3896.87元医疗费。

  小文出院之后,其母多次找孙某讨要说法,但孙某只给1500元。在协商无果后,小文父母将孙某告上法庭。

  庭审时,孙某辩称,小文母亲带着孩子到饭店吃饭,应照顾好孩子,事发时,小文是跳到自己身上的,根本没办法躲闪,并且已经赔偿了小文1500元,故其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孙某为客人上餐时与小文相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小文被烫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小文的母亲,作为监护人疏忽大意,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对小文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减轻被告孙某责任。根据被告孙某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孙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

  经依法审查,小文合法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3896.87元;2、护理费:住院8天,需一人护理,护理人员日工资115元,该项费用共计 92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4、司法鉴定费700元;5、交通费200元;6、后续治疗费4200元。以上共计10156.87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小文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4594元。

分享到: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3-2009 liaocheng.cc All rights reserved.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