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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不许自带酒水 “霸王条款” 依然存在

发布:2014-12-3 10:13:22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今年3月份新修订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明确将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的单方强制规定,划定为“内容无效”的违法行为。但仍有个别商家,对此规定视而不见。

  家住阿尔卡迪亚小区的王女士告诉记者,12月1日晚,她和朋友前往柳园路与振兴路交叉口附近的一家火锅店就餐,谁知却遭遇了“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

  “因为家里有现成的白酒,所以我就带着去了饭店。没想到刚坐下,服务员就告诉我们,店里不准自带酒水,并且让我们将自带的白酒放到前台。”王女士觉得,新消法明确规定“禁止自带酒水”是商家设定的霸王条款。于是,便和火锅店相关负责人沟通,可对方以“店面已张贴‘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为由,坚持要执行店内规定。因为这个小插曲,王女士和朋友这一顿饭吃得都不太愉快。

  12月2日中午,记者来到王女士就餐的火锅店,看到店内大堂已经坐了不少顾客,生意红火可见一斑。记者落座向服务员要了菜单,并将一瓶进门前已经购买的饮料,放在了身边的椅子上。

  看到记者放在椅子上的饮料,服务员表示,店里规定“禁止自带酒水”,记者可以选择不喝或者将饮料放到前台。并且服务员还称,店内没有最低消费,但就是不能自带酒水。“若顾客自带酒水并饮用,将无法再享受店内相关优惠活动,并且不能开具发票。”

  对此,餐饮行业业内人士张先生透露,“很多饭店都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原因在于饭店的菜价普遍较低,商家就指望酒水能抬高一下利润。”

  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强表示,依照我国今年3月15日起实施、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商家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最低消费’、‘收取开瓶费或服务费’等,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作出的‘霸王条款’,是强加于消费者身上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陈海强表示,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记者 郭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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