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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一农民竟冒充记者勒索他人 获刑8个月

发布:2014-12-3 10:12:59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聊城12月1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王娟 宋晓) 一农民竟冒充记者,以曝光不利情况为由进行敲诈勒索。近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将其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黄某,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河北邯郸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3月21日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批准逮捕。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不作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于2014年1月份,驾驶其别克“凯越”黑色轿车,携带索尼牌摄像机、清华同方牌电脑等工具,持“中国网络电视法律援助网新闻工作证”等假证件,在河北省馆陶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环保检测不达标准备予以曝光为由,向其索要了现金5000元。同年3月19日,被告人黄某持上述假证件到临清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某村询问村民有关拆迁情况时,被该办事处干部扭送到当地派出所,并于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随卷移送作案工具别克“凯越”牌黑色轿车一辆、索尼牌摄像机一台、清华同方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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