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聊城信息港 > 资讯中心 > 聊城新闻

几千元租赁费引纠纷 双方轻伤上法庭

发布:2014-12-3 10:13:17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仅仅因为几千元的租赁费,双方大打出手,造成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轻伤,近日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

  贾青,90后,2013年6月份,他开始租用陈亮的房屋。贾青说自己在2013年9月提前一个月交给陈亮6个月的房屋租赁费16200元,水费、物业费、网费1260元,实交17450元。

  2014年1月贾青将该房转租给黄林使用。

  贾青认为自己仅仅使用该房屋3个月零5天,所以陈亮应退还自己剩余房屋租金及水费、物业费、网费共计为8260元,但陈亮一直未退还。

  面对贾青的起诉,陈亮辩称贾青说的根本就不符合实际,房租应是提前一个月交付,但贾青一直未交,2013年12月份贾青找自己转让这套房子,但这套房子也是自己租的别人的,目前房租到期所以不同意转让,但贾青不听,并贴广告私自转让,其丈夫还和自己发生争执,打架造成彼此双方轻伤。后来贾青又去找房东,经房东同意贾青又转让的房屋。贾青把房子租给黄林的当天,陈亮便退给贾青一个月二十天的房租加上水费、物业费、网费5000余元。因为协议书已写明无经济纠纷,所以没有再让贾青打收条。

  东昌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亮收到原告贾青的房租16200元及其他费用共计17450元,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后来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房屋已经转让给黄林,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转让后的房租被告与黄林结算,所以原告贾青多交的房租被告应予返还。至于2013年9月原告交给被告的6个月的房租,是交的2013年9至2014年3月6个月的房租,还是原告所称的提前一个月缴纳的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的房租,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应以被告认可的为准,因此被告应返还原告1个月零23天的房租共计4770元,另加1个月的水费15元,物业费75元、网费25元,遂作出以下判决:陈亮返还贾青房租费及其他费用共计5065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潘辉、梁怀敬)

分享到: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3-2009 liaocheng.cc All rights reserved.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