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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盖房不慎被墙砸伤 法院判决劳务中介人不担责

发布:2015-4-25 9:28:53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聊城4月23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张一水) 通过“中介人”雇佣农民工建房,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赔偿引起纠纷诉至法院。日前,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依法判决,中介人不是务工人员的雇主,因此不担责。

  2014年6月下旬,孙先生通过案外人张先生,雇用一些农民工在其村外建设一简易房。6月27日,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孙先生要求农民工晚上加班干。晚上在施工过程中,一面墙体突然歪倒,正在屋体内砌夹山墙的李先生不幸被砸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在庭审时,被告方孙先生认为:自己从未雇用李先生从事建房工作。事实是李先生与张先生达成口头建房协议,由张先生负责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建房工作,自己只是按张先生提供的人数支付报酬而已,李先生系受张先生雇佣的,其应向张先生主张权利。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先生与孙先生之间形成的是个人劳务关系,孙先生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李先生是根据孙先生的安排,在砌墙的过程中,被突然歪倒的另一面墙体砸伤的,其自己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并没有过错。孙先生组织施工的是一临时建筑,不仅没有相关的准建手续,其使用的建筑材料也不符合相应建筑物建材的标准,其建筑物的本身即存在安全隐患。对于李先生所受损伤,孙先生一方应承担全部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李先生要求被告孙先生赔偿因受伤所受经济损失的诉讼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孙先生提出的李先生系受雇于案外人张先生,李先生所受损伤应有张先生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因案外人张先生仅仅是一从事农民工劳务中介的经纪人,其只为提供劳务与接受劳务的双方牵线搭桥,起媒介作用,并负责每天接送劳务人员,从劳务人员的工资中提取一定的报酬。由此可见,从事张先生这种职业的人员,只是中介人而已,并不是务工人员的雇主。

  综上,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孙先生赔偿原告李先生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165.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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