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聊城信息港 > 资讯中心 > 聊城新闻

聊城曝光1447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今后将加大曝光力度

发布:2015-3-27 12:20:14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截至2014年底,全市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1447名,先后对451名被执行人依法实施了司法拘留,并对15名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以拒执罪追究了刑事责任,因采取公布失信被执行人措施而主动履行义务的有43人。”3月26日上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宁照铜在该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宁照铜说,2014年,聊城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1954件,实际结案9763件,实际执结率为81.6%,执行标的额28亿元;其中,中院受理执行案件439件,实际执结378件,实际执结率为86.1%,执行标的额15.67亿元。

  宁照铜表示,破解“执行难”,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任重道远,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今年,聊城法院系统确立了“强化信息应用、保持高压态势、破解执行难题”的工作目标,将继续拓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采集和公开渠道。

  今后,聊城两级法院将不断探索执行工作制度的健全完善,将把所有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在互联网、电视台、报纸、微信、微博等媒体上公开曝光,并探索利用城区大电子屏幕滚动播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宁照铜说,他们将改变以往依职权纳入的单一方式,全面追加、补录符合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条款收录到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之中,实现新收案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全覆盖,做到“应纳尽纳、不留死角”;在接受网络查询的基础上,化被动为主动。

  聊城法院系统还将继续加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力度、完善退出机制。对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以跑路躲债、隐匿财产甚至暴力抗法等方式公然抗拒执行且情节恶劣、涉嫌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严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过“出铁拳、下重手”打击拒执犯罪,最大限度地发挥执行威慑效果。

  另一方面,他们将完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被执行人退出机制,对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案件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解除黑名单限制。

  宁照铜说,强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离不开全社会、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今年,全市两级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土管、财税、金融等协作单位的沟通联系,通过密切协作、通力配合,在发挥机制效用上下功夫。

  □延伸阅读

  公布“老赖”名单要发挥三个功能

  本报讯(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王希玉 王婷婷 胡洪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具体说就是对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的被执行人。”3月26日,宁照铜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宁照铜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与中央文明办、公安部、国资委等八个部门签署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

  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只要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或明显没有履行能力的,均要将其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

  据宁照铜介绍,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重在发挥三大功能:一是惩戒功能。凡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就会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

  二是威慑功能。《规定》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范围限定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以区别于无履行能力而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对这部分人形成社会合力,压缩其生存空间,产生相应威慑力。

  三是引导功能。“民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引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作用。对于提高社会公众诚信意识、建立“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信用评价体系也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相关链接

  “老赖”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本报讯(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王希玉 王婷婷 胡洪建)“对失信被执行人,我们依法实施公开披露,告诫提示、限制高消费、降低信用等级、资格限制等信用惩戒措施,形成‘一处失信、处处被动’的失信联动惩戒机制。” 3月26日,宁照铜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宁照铜说,按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不履行法律文书在官场也难混

  本报讯(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王希玉 王婷婷 胡洪建)“今后,法院将争取更多的部门、行业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动制约,最大限度地拓宽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范围。”3月26日,宁照铜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宁照铜说,《山东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力度推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人大、政协、组织、统战部门要把是否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审查的重要参考;

  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是否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纳入对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监督范围;

  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是否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了解干部日常表现的重要内容;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把是否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办理投资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对失信被执行人投资建设的项目,不给予上级扶持资金、企业债券发行等国家优惠政策,不列入省、市重点项目;

  财政部门要在政府采购、申报专项资金、兑现财税专项资金和优惠政策时,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等;

  公安机关要对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实施限制审批事项、限制出境和边控等措施。

  《意见》还要求,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出入境信息等请求协助查询时,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王希玉 王婷婷 胡洪建)

分享到: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3-2009 liaocheng.cc All rights reserved.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