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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首例污染入刑案件宣判 被告因倾倒有毒废水获刑

发布:2015-3-27 12:14:33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因为污染环境而给予刑事处罚,这在我市是首例。”3月26日聊城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侦查人员田振林告诉记者,“被告人将电镀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此案件目前已经交付执行。”

  据了解,此案件被告人在没有任何生产、排污资质的情况下,在冠县一民房内镀锌作业,并将电镀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暗沟直接排入沟渠中,经鉴定该沟渠被污染土壤铬含量达964ml,严重污染了环境。法院认为,被告人在人口集中的村庄附近,向土地直接排放含铬等重金属废水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依据最新的环保法,该案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渗坑排放污染物,四十五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等条例。”我市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吕立新说,“原来发现这种情况我们环保部门只能罚款,然后报告政府,让政府予以取缔,程序很繁琐,往往让有关责任人钻了漏洞。现在有了新环保法,只要发现我们就可以直接查封、扣押生产设施,并将责任人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他表示,新环保法的实施赋予了环保执法者相应的责任、义务和权力,明确了“环保优先”,加大了排污惩治力度,对于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罚款金额可以“按日连续处罚”,同时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利,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改变了环保部门对污染问题有心无力的局面。

  据悉,该案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被捕及停止排污也让当地百姓拍手称快。“因为污染环境被判处刑事处罚,锒铛入狱,这个事件对其他违法排污企业将起到极大震慑作用。”吕立新说。

(记者 薛蓓蓓  通讯员 马 雪 吕志栋 赵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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