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聊城信息港 > 资讯中心 > 聊城新闻

聊城再出工商登记新规 企业“四证一章”分头审批同时发证

发布:2015-1-7 10:15:24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注册登记全部下放到县级局,进一步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取消企业设立后1年内不得更名的限制,全面实施“先照后证”,市局实行“四证一章联办”……新年伊始,我市工商注册制度改革再次传来好消息。记者昨日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精神,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我市出台《关于贯彻鲁政发﹝2014﹞5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注册登记多个方面再度改革,使得登记制度更加便民,登记流程更加顺畅。该《意见》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权限下放

  注册资本3000万元及以下私企登记权限全部下放

  在登记管理权限下放方面,《意见》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外,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全部下放到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统称县级局)登记。分公司登记由申请人在市局和分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局自主选择登记机关(“聊城分公司”、“山东分公司”以及按照规定应当由省、市局登记的除外)。

  ◎条件放宽

  取消企业设立后1年内不得更名的限制

  在实行名称登记改革方面,《意见》明确,要简化名称预先核准程序。除需前置审批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外,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允许企业名称登记和设立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此外,放宽名称登记条件。企业名称只要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用条款,均允许使用。允许企业根据经营范围自主选择名称的行业表述。取消企业设立后1年内不得变更企业名称的限制。

  同时,下放冠市名企业名称查询权。全市新设立登记、名称变更登记时申请冠“聊城市”、“聊城”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可由企业到所在地县级局申请名称查询。各县级局查询后通过综合业务系统上传市工商局,市工商局3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并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反馈,各县级局根据市局决定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加盖县级局印章。

  ◎手续简化

  登记机关不再审查经营场所产权权属

  《意见》明确,进一步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由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严格按照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聊政办发﹝2014﹞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范围扩大

  支持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登记

  在经营范围登记改革方面,《意见》明确,改革前置许可项目登记。对前置许可项目,按照审批文件、许可证件载明的内容进行登记,取消经营范围中对许可经营项目有效期的标注,改为“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此外,改革其他经营项目登记。对其他经营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中类、小类或者具体经营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登记类别,统一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另外,支持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登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和具体项目,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等通行用语,予以登记。

  ◎流程便利

  探索试行“受理、审核合一制”

  《意见》明确,要实行登记流程便利化。简化登记程序,规范统一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事项,简化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探索试行“受理、审核合一制”,缩短办理时限。

  此外,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和网上公示。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门槛降低

  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分离 实施“先照后证”

  《意见》明确提出,要实施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分离。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市场主体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不须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须凭相关材料向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后开展经营。

  根据该《意见》,我市全面实施“先照后证”。对于国务院决定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对于国务院决定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应当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在“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对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市场主体,可先核发标注“某某项目筹建”及有效期限为一年的营业执照,再办理许可文件。筹建期内不得从事应当取得许可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前置审批许可取得后再办理变更登记。一年内仍未取得许可的,根据市场主体申请,允许再延期半年,到期仍未取得许可的,原筹建范围自动失效,由市场主体自行处理善后事宜。

  ◎一步到位

  “四证一章”分头审批同时发证

  根据该《意见》,市局实行“四证一章联办”,由工商局窗口牵头将企业要办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刻制企业印章所需材料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一次提出申请,“五部门”分头审批,同时发证(章)。积极与质监、税务等部门联合协作,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鼓励县级局与相关部门探索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公章等联办制度。

  (记者 赵宗锋 通讯员 蒋利强)

分享到: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3-2009 liaocheng.cc All rights reserved.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