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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东阿3交通执法人员被判玩忽职守罪

发布:2015-1-6 10:21:32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聊城东阿县人民法院获悉,东阿交通运输局三名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放行超载车辆,该车辆后发生车祸,造成四名无辜市民命丧车轮下。近期,这三名工作人员被东阿县人民法院判玩忽职守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0日晚,东阿县交通运输局稽查大队六中队队长被告人苏明(化名)带领本中队稽查员被告人马明(化名)、周明(化名)等5人在省道324线东阿县姚寨东外环处执法查处违法运输车辆。11日1时许,被告人马明、周明在查处由杨某驾驶的严重超载的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时,杨某出示了罚款200元的东阿县交通运输局10月10日开具的山东省代收罚没款收据。被告人苏明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后,便示意被告人马明、周明予以放行。

  在三被告人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卸载、消除违法状态的情况下,该车在行至东阿县陈集乡曹屯村324省道72KM+800M处时与刁某驾驶的无牌照时风牌三轮汽车相撞,造成刁某与三轮汽车乘车人共四人当场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杨某因违法超车、违法超载,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东阿县人民法院认为,三名工作人员作为交通运输部门的稽查人员,应严格履行对运输车辆超限部分的货物进行卸载或者分载,消除违法状态。被告人在查处由杨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时,未检查驾驶员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未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过磅、卸载、分载,而单纯以罚代管,在未消除危险状态下便予以放行,以致后来该车发生死亡四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据本案主审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虽然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但未禁止对其他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事发当天,被告人根据工作安排上路执勤,对过往违法车辆进行了拦截检查。三被告人仅仅根据受检车辆司机出示的罚单,即错误地理解了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而简单地将该车辆予以放行,对受检车辆未经定期审验合格、严重超载的违法行为未予检查,对超限部分的货物未进行卸载或者分载,未消除违法状态。故三被告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虽然履行了但未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其玩忽职守行为客观存在。但鉴于三名被告人主动到事故调查组说明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系自首,结合自卸车有同日刚被东阿县交通运输局其他执法部门处罚的实际情况,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记者 张娜 通讯员 赵艳丽 沈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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