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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驾校收费标准出炉 学员考试不能强制参保

发布:2014-11-4 14:36:19  来源:聊城晚报  浏览次  编辑:佚名

驾校收费问题,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热点。考驾照到底需要花多少钱?考试不合格继续学习怎么收费?除了培训收费外,现在有的驾校还存在VIP收费、包车费、教练费等,这些收费项目合理吗?10月29日,市物价局局长张同奇做客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时,对市民关注的驾校收费及其他物价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考试不合格再培训

  按学时费80%计收

  有市民咨询,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收费标准是多少?考试不合格继续学习怎么收费?

  对此,张同奇回复称,根据聊城市物价局、聊城市交通运输局有关规定,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基准价格为:大型客车A1、中型客车B1:每人每期基准价格为3400元;牵引车A2:每人每期基准价格为3500元;大型货车B2:每人每期基准价格为6100元;城市公交车A3:每人每期基准价格为6100元;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残疾人专用车C5:每人每期基准价格为2600元;低速载货汽车C3:每人每期基准价格为750元;三轮汽车C4:每人每期基准价格为500元。各驾校收费,可在上述基准价格上下浮动20%。

  除此之外,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最高为200元/人·期,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最高为300元/人·期。

  学员达到规定培训学时要求,延长培训学时以及学员考试不合格需继续培训的,延长的培训学时或继续培训的学时,其收费均按培训学时收费标准的80%另外计收;对中途退学的,应当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及相应标准或协议费用扣除培训费后如数退还。

  特需培训收费标准

  学员与驾校可商定

  有市民来电咨询称,现在有的驾校除了收取培训费外,还存在VIP收费、包车费、教练费等费用,这些收费都合理呢?

  张同奇解释称:根据山东省物价局相关规定,“适当放开特需培训服务收费标准。学员有特殊培训需求的,其收费标准由学员与培训机构根据特需服务内容协商确定;培训机构开展服务,应与学员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事项”。

  其中,VIP是为消费者提供的一种高端服务,属于特需服务。如果驾校并不强制办理或者转办VIP,并跟学员之间签订了协议,那么这项收费是合理的。

  包车费也是特需培训服务收费的一种,是由于避免练车困难而形成的一项收费,应由双方协商形成。如果有强制收费行为,可以要求驾校退款。

  教练收费是一种不合理现象,主要表现在不交钱就不让练车或无限期延长考试时间等,此类问题属于驾校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问题,需要严格控制。市物价部门也明确要求各个驾校杜绝此类行为。如遇到此类问题,学员可向驾校或交通部门进行投诉。

  驾校学员各科考试

  不能强制参保

  驾校考试不及格补考费是如何规定的?各驾校是否统一规定?另外,驾校学员各科考试是否必须缴纳保险费?这也是广大市民关心的问题。

  张同奇对此答复称,根据省物价局规定:初学驾驶人补考一次后仍不及格的交补考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每人每次60元,其中拖拉机驾驶人每人每次20元;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每人每次120元,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每人每次60元,拖拉机驾驶人每人每次40元;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每人每次180元,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每人每次80元,拖拉机驾驶人每人每次70元;拖拉机模拟田间作业考试费每人每次70元。驾校不收该项费用,补考费收费主体是交警支队,收费标准全市统一。

  对于驾校各科考试,驾校学员自愿参加保险,不能强制参保。保费没有纳入物价管理,不在物价部门职权范围。

  个人查房屋档案

  每次收费10元

  房屋档案查询是二手房买卖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有市民咨询,查询房屋档案是否收费?相关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张同奇表示,按照省物价局规定,依法设立的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等服务,可以向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相应费用。我市房屋档案查询费为个人查询产权产籍档案每档次10元;单位查询每档次30元。出具产权产籍档案证明材料费(含查询费)为个人每档次20元;单位每档次50元。执行国家限购政策,个人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需出具无房证明(含证明缴纳契税、办理银行贷款)的,每档次20元。出具办理户籍迁移的产权备案证明,每份10元。复印文字档案材料,A4纸每张0.50元。复印档案图片、图纸资料每张2元。

  取得预售证后

  房源及房价应全公开

  有市民来电询问,今年市物价局对商品房价格有什么管理措施?

  张同奇回复称,今年1月份,聊城市物价局联合市住建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市城区商品房(预)销售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市城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都必须实行价格申报和明码标价。各商品房经营者要按照注册属地,到相应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商品房(预)销售价格申报。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已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自觉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同时,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确标示与商品房销售的相关因素及使用密切相关的服务与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和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和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与现场交易标示的价格信息保持一致,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此外,物价部门还会通过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等措施来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通过对涉及房地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效查处乱收费行为,为房地产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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