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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工亡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工伤预防工作正式启动

发布:2014-10-21 9:49:42  来源:聊城晚报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记者从10月17日召开的全市工伤预防培训班上了解到,聊城工伤事故发生率不断上升,与全省相比,我市的工伤发生率也较高,特别是工亡率明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这次培训班的召开标志着聊城工伤预防工作的正式启动。

  工伤预防是加强用人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工伤保险防范机制,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新要求。一直以来,国家和省对于工伤预防工作都非常重视。在前不久召开的全省社会保险运行分析会议上,对做好工伤预防提出了明确要求。2011年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预防工作作为工伤保险的一项重要工作,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此,做好工伤预防,维护职工安全健康,不仅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要求,更是用人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据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从我市实际来看,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企业用工量不断增大,尤其是一些较大规模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农民工数量不断增长,工伤事故发生率也在不断上升,基金支付压力明显加大。

  今年1-8月份,全市工伤事故发生率为5.8‰(2013年为5‰),工亡发生率0.12‰(2013年为0.1‰),两项指标与去年同期相比都有较大幅度提高。与全省相比,我市的工伤发生率也较高,特别是工亡率明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这些问题的产生,说明用人单位对工伤预防重视不够。有的用人单位领导重生产、轻安全,在生产过程中,关心职工的劳动条件不够,没有给职工配备全面、高质量的防护器具,没有定期换岗,致使职工遭受粉尘、有毒有害、放射、高温、噪声等不良因素的侵害;有的不重视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致使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缺少劳动保护的意识。职工本人对自身安全保护意识不强。有的职工不了解安全生产知识,不能正确使用劳保用品,不能正确操作仪器设备,这都是造成工伤事故发生率不断上升的重要原因。职工自身缺乏交通安全意识,不遵守交通规则,加大了交通事故发生几率。今年以来,全市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大幅上升,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占到工亡总人数的75%,一次性工亡待遇占全年基金支出总量的近50%。因此,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不仅可以减少工伤基金支付风险,也是实现以人为本、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据了解,我市工伤保险正式启动于2000年。十几年来,制度设计日臻完善,统筹层次逐步提高,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工伤待遇逐年提高。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已连续上调了12次,1-4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已分别达到1722元、1200元和798元,为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14年8月,全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已达3196户,参保人数45.3万人,基金支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

  ■相关新闻

  发生工伤事故报告

  应在24小时内报送

  本报讯 为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伤基金安全有效运行,近日我市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单位应务必在24小时内向市社保处工伤保险待遇科报告。

  通知指出,所在单位向市社保处工伤保险待遇科报告中,应详细说明职工姓名、受伤过程、伤情及就医情况。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急救,待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职工受伤后到协议医院就医时,首先告知经诊医师是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到医院医保科填写《聊城市工伤职工就医登记表》。协议医疗机构按照工伤医疗管理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并严格执行医疗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

  依据住院病历记载,对于因个人或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告知接诊医生受伤原因而出现的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基金不予承担。

  工伤职工体内需要放置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的,应使用国产普及型产品(含在国内生产的中外合资型医用卫生材料),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使用进口材料的,工伤基金承担80%。

  各协议医疗机构要规范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手术记录上要载明所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费用清单中要详细记载所使用的一次性医疗用卫生材料的名称、数量及价格,申请工伤医疗待遇时除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外,还需要提供上述医用材料的合格证书复印件。

  各协议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应给予科学施治,合理用药。尤其对于价格较高的药品,原则上以该药品说明书载明的使用方法、剂量、时间为标准,超出急性期后继续使用的,基金承担该药品费用的80%。

  各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应严格执行省市有关规定。工伤职工住院床位费按照三级医院每日30元、二级医院每日27元的标准执行,超出规定标准的床位费,工伤基金不予承担。

  ■头条相关

  因就诊医院原因导致职工延迟出院

  费用由医院承担

  本报讯 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应服从协议医疗机构的管理,符合出院指征后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对不办理出院手续的,协议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主治医师以上的医疗人员进行会诊。会诊认为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通知工伤职工出院;工伤职工拒不出院的,协议医疗机构要尽快告知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医院会诊意见向用人单位下达《出院通知书》。

  对于住院时间较长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主动向就诊医院提出对其住院时间进行会诊的建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就诊医院作出的会诊意见有异议的,可组织医疗专家进行再次鉴定,经鉴定可以出院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下达《出院通知书》。因就诊医院原因导致职工延迟出院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诊医院承担。

  工伤职工需要康复的,由康复协议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并填写《聊城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等内容,报经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到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工伤职工符合康复出院指征的,要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在人社部《康复诊疗规范》对应的康复时限期满后要求继续康复的,由康复协议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和延期康复建议,并填写《聊城市工伤康复申请表》,经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继续康复,符合规定的,工伤基金承担70%的康复费用;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康复的,工伤基金不承担康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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