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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老赖”拒不执行赔偿 法院依法拘留终执结

发布:2014-6-12 17:38:04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俗话说,好亲不如近邻。再好的亲戚都不如邻居,邻居好了,有事可以相互照应、相互帮助。东昌府区沙镇某村的周某和许某是对门邻居,他们却没有相处好,双方因琐事争吵到大打出手将对方打伤。多次调解不成,走上法庭,一审不成又到二审,判决后又不执行。最终,拘留所门前结案。

  案情

  邻居因琐事大打出手

  周某与许某是对门邻居。2013年之前两家关系还比较好。据周某说,许某的两个孩子都是她一手看大的。2013年初开始,许某怀疑周某的孩子偷自己的手机,而后,又怀疑周某的孩子偷自己的鸽子。之后,两家小打小闹不断,矛盾不断升级。

  2013年8月15日17时,在周某的家门口,双方因小事发生争吵,许某将周某打伤,经医生诊断为头部外伤、枕骨骨折、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周某已构成轻微伤,许某被东昌府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

  周某受伤后,于2013年8月15日到2013年8月25日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2400元,后因伤情需要转入聊城市某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2天,花去医疗费11871元。另外,周某在住院期间还花去了1000多元钱的交通费、营养费及鉴定费等。

  周某住院期间,许某没有到医院看望。周某出院后,村委员会对两家矛盾进行调解,但由于两家在医疗费用上分歧较大,调解没能成功。

  调解不成

  双方对簿公堂

  2013年9月20日,周某一张诉状将许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许某赔偿她因轻伤住院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法医鉴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3000元。诉讼费由许某承担。

  法院认为,许某因琐事将周某打伤,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这足以证明许某侵犯了周某的健康权和身体权。许某应承担由此给周某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起初,法官考虑到两家是邻居,尽可能对双方进行调解,让双方化干戈为玉帛,以达到调解结案。不承想双方互相攻击,谁都不肯让步,特别是许某不承认自己是侵犯了周某的健康权、身体权,还说周某有错在先。见此情景,法官只好开庭审理,依法判决。

  在法庭上,法官对周某、许某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并让周某、许某提出质证和辩护意见。最后,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判决许某于判决后7日内赔偿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954元。诉讼费由许某承担。

  一审判决不服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许某不服,又以周某有过错在先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周某住院期间医疗费不真实及陪护人员虚构等为由上诉到市中级法院。

  市中级法院经过开庭公开审理认为,周某是受害人,并不存在过错。周某所受的伤害是因许某直接故意伤害所致,对于该事实已由公安部门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在一审开庭时许某是认可的,对于许某提出周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其在一审中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判决许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错误。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处使用的是“可以”二字并未使用“应当”二字,案中许某打伤的是受我国传统道德及法律特殊保护的45岁妇女,而且许某在将周某打伤后还持刀追打周某的儿子,面对许某实施的行为及过错程度,许某不适用减轻赔偿责任的情形。原审法院判决许某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许某关于减轻其赔偿责任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据聊城市某医院的病历,周某在出院时病情并未治愈,东昌府区某医院出院时明确记载:转入上级医院继续治疗。许某不承担某上级医院为周某治疗的费用理由不成立。周某系因头部外伤、枕骨骨折、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许某关于周某伤情轻微不需护理的主张没有依据,原审判其承担护理费用并无不当。最后,市中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驳回许某上诉,维持原判裁决。

  法院判决后

  却抵赖拒不执行

  但判决生效后,许某没有执行。4月16日,周某又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人员电话通知许某去法院领取执行通知书。结果许某没去法院,而让自己妻子去了。执行法官对许某妻子做工作后,许某妻子答应回家后,规劝许某三个月内分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第一次是在7日之内履行5千元。结果7日过去了,许某没能实现自己的诺言。之后,执行人员多次打电话催促许某,但许某借故一拖再拖,就是不拿钱。

  5月30日,周某告诉打电话的执行人员称,许某在村东南地里收拾蒜。执行人员本着把案件处理好,防止当事人双方出现更大的过激行为的原则,特意请示和庭长一同来到了许某所在的村,并邀请村党支部书记协助法院共同来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拿出一个让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达到执行和解。结果,周某说,官司打了这种地步不容易,许某一点好的态度都没有,还经常向他们家扔纸条恐吓,他们无法作出让步。而许某说判决不公,说周某故意坑他,医疗费根本没花那么多钱等。前去做工作的执行人员及村干部见此情景,只得暂时作罢。

  多次调解仍不履行

  拘留促其还款

  6月6日,周某到法院向执行人员举报许某正在地里收蒜。执行人员带着法警来到许某收蒜的地方,强行将许某带上了警车。

  到法院后,执行人员还是想让双方协调解决。结果双方还是就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没能达成和解协议。最后,执行人员只好请示院长对许某实施拘留措施。

  在将许某带向拘留所的途中,许某打电话让家人筹集钱款。为防止许某耍花招,执行人要求许某在一个小时内让家人将案款送到法院,在没有接到案款之前,强制措施继续进行。执行人员将许某带到医院做拘留前的体检,交体检费、抽血、做心电图、胸透等一套手续办完后,警车载着许某直奔拘留所。在医院到拘留所的路上,许某害怕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将赔偿款送到法院,一个劲地打电话催促。不到半个小时,许某的家人就将所有的赔偿款送到法院。鉴于许某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随即解除了对许某的拘留。

  (记者 陈金路 通讯员 崔希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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