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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养子七年发现非亲生 丈夫起诉离婚获赔偿

发布:2013-7-3 22:57:02  来源:liaocheng.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辛辛苦苦养育了七年孩子,却发现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东昌府区的谢某得知真相后将他妻子方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方某赔偿精神损失及孩子的抚养费等费用。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俩人离婚,方某赔偿谢某27000元。

  谢某和方某俩人经别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方某生下一女孩,但婚后俩人经常因为琐事打架,妻子方某说婚后谢某犯有打牌、赌博的坏毛病,而丈夫谢某则说,方某对自己感情始终不好,态度冷淡,尽不到一个妻子应尽的义务。2008年,他们二人开始分居生活,成为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

  后来,俩人感情矛盾进一步激化,谢某对养育7年的孩子也产生了怀疑,2011年,在方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谢某带着孩子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出乎意料,证明显示谢某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谢某认为方某隐瞒实情,背叛夫妻感情,同他人通奸私生孩子,给自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俩人离婚,并要求方某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抚养费70000元。

  东昌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认定方某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现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调解双方和好未果,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主张予以支持。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因孩子与被告谢某不存在生物学父女关系,所以谢某没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原告方某应支付给谢某关于孩子从出生至原、被告分居期间的抚养费的二分之一,参照聊城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孩子的抚养费为24000元。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3000元为宜。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俩人离婚;孩子由方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方某支付给谢某各项费用共计27000元。(记者 任洪忠 通讯员 潘辉 王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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