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聊城信息港 > 资讯中心 > 聊城新闻

伪造医疗单据想多获赔偿 聊城当事人被罚了1000元

发布:2015-7-1 14:55:40  来源:聊城晚报  浏览次  编辑:佚名
举报证据:官员房产“过多”,没直接证据也可举报

  平时,群众或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某单位领导有多处房产,这些房产肯定不是其工资所能购买得起,但是又不掌握具体证据。

  这种情况,能否进行举报?

  宋晓磊对此给予答复称可以举报。法律规定有贪污罪、受贿罪,还明确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此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是可以定罪的。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有期徒刑5到10年,财产的差额予以追缴。

  举报领域:农村这些经济违法犯罪归属检察院管辖

  发生在农村的经济违法犯罪,有群众不清楚,到底哪些属于检察院管辖,哪些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宋晓磊答复称,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属于检察院管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经济犯罪由公安部门负责侦查。

  另外,宋晓磊还介绍了现在查处反渎职侵权面临的最大难题,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措施等。

  据了解,现在社会整体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认知度不够。社会公众包括一些领导干部比较关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对于渎职犯罪比较陌生,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不够,个别人不愿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查处案件。

  其中,对渎职犯罪,不少行业、部门存在以罚代刑、降格处理,不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问题,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不够健全。

  由于渎职犯罪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种腐败“不揣腰包”,宽容渎职的认识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认为,只要不利用职务和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亲友谋取非法利益,就不构成犯罪。有的误认为渎职是“好心办坏事”“好人犯错误”在所难免。

  他说,公众要提高对渎职犯罪危害的认识,全社会的力量需要共同预防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只有严惩这种“不揣腰包的腐败”,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分页:[1] [2]

分享到: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3-2009 liaocheng.cc All rights reserved.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