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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民装修新房玻璃质量出问题 手机留证助维权

发布:2015-8-29 8:51:38  来源:齐鲁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聊城齐鲁网8月28日讯(通讯员 张连福)买了房子,自然要装修。装修新房,是一件高兴事。但是咱们很多人都知道,装修房子是一件苦差事。这不,聊城市民于先生在装修的时候就遇到了问题。

  为了装饰新房,于先生于2015年6月4日在聊城市城区某家居市场选定了两款某品牌艺术玻璃产品,分别是“世博园”(沙发背景墙,4.68平方,4680元)和“黄金海岸”(玄关,2.7平方,4050元),6月15日结清全款,6月27日安装。安装后,于先生发现“黄金海岸”存在上色不均匀、颜料有流淌痕迹等问题,与样品存在较大差距。经与经销商沟通,对方同意返厂维修,并承担装卸运输费用。

  大约10天后,经销商进行了第二次安装,于先生因事没有在场。当于先生看到返厂维修后的产品时,于先生感觉他们的维修是完全失败的,不仅原有的问题没有解决,反而造成了新的污损,样品的金黄色成了腥红色,云彩成了石头,原本是海水的地方黑乎乎一片,椰子树的叶子下面应该是空白的地方全是一道一道的颜料痕迹。由于是在玄关的位置,都想有个美好的寓意,但这款产品与样品严重失真,令人无法接受。

  于先生随即与经销商联系,但经销商拒不承认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狡辩说是“风在刮,树在动”,是“上色师傅故意做的艺术效果”,还说于先生“不懂艺术”。后来于先生与厂家联系,厂家一味拖延,甚至不接电话。

  无奈之下,于先生决定向聊城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并附带手机留存的证据。接到于先生的投诉材料后,市消协工作人员经过实地调查,决定受理于先生的投诉,次日,把该产品在聊城市的的代理商约到市消协办公室,消协工作人员让代理商看于先生留存手机中的图案比对照片。代理商辩称自己一不生产艺术玻璃,只负责销售安装;二是已经给消费者更换了一次。三是,第二次的折装人工、运输费都是自己拿的。这次说什么也不管了。如果有什么事,可以直接找厂家。对此次调解不予认可。

  在初步了解了情况后,市消协工作人员主动和该产品的生产厂家广州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联系。耐心细致向该公司负责人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经过多次和广州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沟通,该公司负责人最终认识到自己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同意责令聊城经销商无偿更换艺术玻璃。所有费用均有广州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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