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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东阿一邪教分子散发邪教宣传品被判三年

发布:2015-5-9 10:04:36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近日,东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将查获的“法轮功”宣传册等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这是今年以来,我市已判决三起邪教案,有多名邪教成员受到法律制裁。

  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8月17日,被告人王某伙同崔某携带法轮功宣传品自东阿县高集镇附近赵牛河处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高集镇张集村附近,王某、崔某将法轮功宣传品(书册、吊环)散发给路边群众,后逃离现场。公安干警在东阿县高集镇张集村西路口将正在逃跑的崔某和被告人王某抓获,在被告人王某随身携带的包内搜查出法轮功宣传光盘两张、法轮功宣传书册十本、法轮功宣传吊坠二十三个。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曾在2009年7月因传播邪教宣传品被茌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曾因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行政处罚,又散发邪教宣传品,传播邪教,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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