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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2014年度35件知识产权案原告一审全部胜诉

发布:2015-4-24 10:47:08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4月23日上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通报了201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这在聊城尚属首次。

  白皮书对2014年全市知识产权案件基本特点,我市知识产权审判的特色做法,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等进行分析,并对审判中发现问题提出了建议。

  特点:

  223件知识产权案件中

  侵害商标权纠纷占175件

  白皮书中提到,2014年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23件,比上年增长10.4%。审结案件223件,比上年增长10%,结案率为100%,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68天,比上年缩短8天。

  值得注意的是,223件知识产权案件中,侵害商标权纠纷175件,商标转让合同纠纷1件,著作权侵权纠纷35件,不正当竞争纠纷11件,技术合同纠纷1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多发生在销售环节,被控侵权主体有零售商和大型连锁超市,也有许多个体工商户和微型企业。维权领域则涉及家电、锁具、纸业、服装等多个商业领域。

  还有,案件涉及知名品牌多,且多为同类型案件,涉及的国家知名品牌:苏泊尔、中石化、七匹狼、泸州老窖等;涉及的我市知名品牌有东阿阿胶等。在审结的223件知识产权案件中,同类型案件有190件,占此类案件总量的85%,主要集中在商标权侵权、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领域。

  在该院审结的223件案件中,判决35件,调撤180件(调解57件、撤诉123件),调撤率达到81%,且判决案件均实现“零错案、零改发、零投诉、零上访”。

  另外,我市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对驰名商标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开通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绿色通道,并加强同类型案件调解工作,做到“调解一个,化解一片”。

  问题:

  品牌管理成“一纸空文”

  众多小企业侵权现象严重

  白皮书提到,有些企业缺乏创新意识,不注重对自身知识产权的维护与发展,尤其对于一些知名品牌而言,企业领导不太了解本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与当地品牌保护的政策,导致无法从关系企业长远发展的大局来统筹智力成果的创造、管理、使用与保护工作。

  目前,我市大多数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存在风险,对品牌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没有真正加以重视,品牌管理机构和人员“可有可无化”、“边缘化”、“弱小化”的现象在企业还较为突出。

  不少企业内部品牌管理制度只是“一纸空文”,缺乏专职的机构和人员管理品牌,即使是设立品牌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企业也往往将其挂靠在办公室、法务部等其他部门,并且相关负责人员往往变动频繁,难以实现品牌管理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企业在品牌管理与救济上缺乏针对性与效率性。例如,对长期使用的商标未及时办理注册、对与驰名商标相似的商标缺乏防御性注册、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他人侵犯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造成商标声誉严重受损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众多小企业侵权问题突出。我市知识产权案件的被告多为规模较小的企业或零售商,它们本身生存空间较小,对侵权行为心存侥幸、知法犯法,认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不会被别人发现,甚至在侵犯别人权利时还有“劫富济贫”的错误认识;有的企业干脆搞鱼目混珠,利用“傍名牌”、“搭便车”等手段,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到县城、乡镇以及广大农村地区,从中牟取暴利;更有部分企业急功近利,将与驰名商标相同类别商品的近似商标在国家商标局抢先注册或申请注册,导致驰名商标有被淡化的危险,相关商品市场份额有被侵占的可能。

  建议:

  维权应先固定和手机证据

  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

  白皮书建议,企业应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作为规划企业发展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指标之一,贯穿于自主创新的各个环节和方面,将品牌、技术等知识产权指标纳入企业绩效考核体系,提高企业品牌的自我保护意识,通过诉讼、行政保护等多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

  企业还应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机构,严格把关知识产权的权利来源。与他人合作研发事先对权利归属作出约定,通过转让、许可获得的知识产权要对权属证明文件严格审查,确保其权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制定企业内部保密制度,采取限制人员接触、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条款等措施,对新产品开发中的设计、程序、新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实验方法,以及具有秘密性质且具有经济价值的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加以保护,努力从根本上保护商业秘密。

  权利人还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注重证据材料的日常收集。由于知识产权诉讼专业性较强,证据收集的难度往往较大,尤其对于商标侵权与商业秘密案件而言,权利人取证与举证的负担更重。因此,企业应当注意保存产品研发、投入以及实施阶段的基础数据和原始记录,作为日后主张权利或应诉时的证据材料。

  权利人应及时通过公证保全、法院保全等形式固定和收集侵权证据,掌握主动,善于通过申请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等手段,防止侵权后果的扩大和确保判决结果的履行。

  另外,还应该发挥行政管理机关和行业自治组织的重要作用,建立法院与相关行政机关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知识产权管理的合力。行业自治组织也应发挥好引导、服务等职能,为其成员规范利用知识产权成果提供便利。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王希玉 刘丽珍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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