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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不文明行为将进黑名单 记录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

发布:2015-4-24 10:47:05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在景区乱刻乱画、损坏公物、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近年来游客不文明行为屡禁不止。记者昨日从聊城市旅游局了解到,为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我市向各县、(市、区)旅游局,市属开发区旅游局下发了国家旅游局依法制订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这一办法,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必要时将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

  据了解,该办法所称“游客不文明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县、地(市)、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游客不文明行为”采集报送等工作。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被记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认为将其纳入记录错误的,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市民若发现身边的游客不文明现象,亦可拨打本市旅游投诉电话(0635)8201777进行举报。

  (记者 许金松 通讯员 谢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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