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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观牌乱语”惹恼打牌人 邻居闹上法庭

发布:2015-4-23 17:44:14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聊城4月22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崔希珍) 观看别人打牌,却因为言语不和,致使双方大打出手。近日,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原被告责任为三七分,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5000元的70%计款3500元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2015年2月6日下午3点多,原告刘文在邻居家同他人打朴克,被告刘喜在一旁观看。由于刘喜说话刺激了刘文,相互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殴打,致使刘喜用马扎将刘文打伤。刘文受伤后被送往聊城某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刘文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挫裂伤、右下颌皮挫裂伤。住院九天,原告支出医疗费等3100元。

  刘文被打伤后,刘文的亲人及时进行了报警,报警后公安部门出警进行了制止调解,事后对刘文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刘文的伤情为轻微伤。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对刘喜拘留五日,罚款500元;对刘文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刘文住院期间,刘喜没拿一分钱,也没有去医院看望。于是,刘文于2015年3月16日一张诉状将刘喜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故意伤害给刘文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刘文与被告刘喜作为同乡邻居,因打牌发生口角,本应相互克制,忍让为上,不应用马扎将对方头部砸破致伤。打架的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的供认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予认定。公民的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喜将原告刘文打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原告刘文对纠纷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本案实际以原告承担30%,被告承担70%为宜。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以其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结算单据为准3100元计算,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以实际住院天数乘以国家机关规定的标准计算。伤情鉴定费有单据为证,据实计算。庭审中,原告主张诉讼标的为5000元,超出部分自愿放弃,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被告刘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情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的70%,计款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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