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聊城信息港 > 资讯中心 > 聊城新闻

聊城市妇联提醒家暴受害者 遭家暴可求援民警

发布:2015-4-1 9:59:28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先天的身体因素,注定了家暴受害者多是女性。家丑不外扬的观念,造成了很多女性遭遇家暴后,选择息事宁人。这不仅无法制止家暴,反而会助长家暴变本加厉。

  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聊城市妇联妇女儿童权益部部长吕敏对家暴受害者支招:当遭遇家暴时,第一件事便是迅速打开家门,然后大声喊出来。另外,遭遇家暴后,要注意保留证据,去看医生,一定说明是家暴造成的。

  但根治家暴,最终还要靠法律。给力的是,《反家庭暴力法》今年将正式出台。

  支招:遇家暴大声喊,报警就有民警帮

  怀孕8个月的女性,还在遭遇着家暴;几乎所有的家暴行为,都是长期持续的……面对一个个的家暴个案,聊城市妇联妇女儿童权益部部长吕敏也显得有些无奈。

  “我们心有余而力不足,受害者来了,只能帮着维权,给些参考意见,支支招。但是,这对家暴震慑力有限,难以根本阻止家暴。”吕敏说。

  2014年,76名家暴受害者来带聊城市妇联维权。在接待来访者的过程中,吕敏发现,受害者大都选择了隐忍。这是非常不可取的。吕敏对此支招:遭遇家暴时,受害者要立即打开门,然后大声喊。这能获得救助,及时阻止家暴行为。一旦因家暴受伤,到医院治疗时,要把家暴的实情告诉医生。这样,医生便会在病历上明确受伤原因,留下有利的证据。

  部分家暴受害者,最后选择了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证据便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家暴便是感情破裂的主要证据。据吕敏介绍,在现实中,很多家暴受害者提出离婚,但往往对方不同意,其又拿不出遭受家暴的证据。

  因此,留住家暴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另外,家暴受害者保护自己,还有一个途径:拨打110报警。很多人认为,家暴是家务事,外人管不着。其实,不然。

  2010年开始,聊城便成立了反家暴110报警点。受害者只要拨打110,说明家暴事情,民警便会处警。情节轻者,民警进行劝导、制止;重者,则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013年开始,江苏省率先建立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加大了民警的干预力度。在这个制度下,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家庭暴力加害人采取训诫、教育、警示等非强制措施,督促加害人改正违法行为。这能够有效约束、震慑加害人,并且能够作为证据有效保存。

  此次《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可以对家庭暴力加害人进行书面告诫。

  分析:内心强大起来,才能震慑住家暴

  在《反家庭暴力法》还未正式出台前,轻微的家暴一定程度上还是“家事”。

  但该法今年正式实施后,情况将会转变。聊城资深心理专家范新刚对此抱有乐观的预期。“以前,没有法律,处理家暴施害者常常没法可依,以后不同了,再打人,就是犯法啦。”范新刚说。

  在范新刚接待的众多心理咨询者中,有不少案例是关于家暴的,多数是丈夫对妻子进行家暴的,子女对年迈父母的、父母对年幼孩子的、养父母对养子养女的……在这些案例中,施暴者本身大都存在人格困扰,有心理疾病,正如俗话说“可恨之人,也有可怜之处”。

  范新刚说,施暴者所具有的攻击性人格,不是一时形成的,也不容易改变。他们往往在施暴时无法自控,施暴后又非常后悔。范新刚曾试图对施暴者进行劝导 ,但未果。这些人不敢面对真实的自己,不认为自己有人格上的缺陷。

  同时,范新刚也发现,很多家暴行为的产生,也与受害者自身有关。有时,受害者会对施害者进行语言上的激将,如“打啊打啊,你不打,你不是人”。还有受害者不能正确地摆放自己的位置,甚至甘做对方的“附庸”。

  比如,3月30日,一名女性咨询者找到范新刚,称自己知道了丈夫有外遇,但非常害怕丈夫知道她了解他的外遇。

  范新刚认为,这名女性的心态便是畸形的,其正确的做法应是,理直气壮地和丈夫交涉,要求对方立即停止错误的行为。家暴受害者必须让自己的内心强大起来,对家暴尤其是身体上的家暴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当第一次家暴发生,就应勇敢地进行斗争,让对方感到“不能出现第二次”。

  “以硬碰硬”,才能震慑住家暴行为。

  入法:谁来举报家暴行为,“聊城议案”进行了明确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菁,将在聊城征集到的《反家庭暴力法》修改意见,形成11条法律条款修改建议,并领衔提出相关议案。

  其中,在关于明确谁来举报家暴行为方面,该议案提出了修稿意见。

  《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为:下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1.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2.中小学校、幼儿园;3.医疗机构。

  孙菁在议案中对该条提出修改意见:强制义务的主体增加两个,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孙菁认为,现实中,如果出现家暴的情形,一般当事人除了向自己的亲人朋友求助之外,所选择的救助方式,就是向村委会或者所在的居民委员会反映求助。在这种情形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就具备和这些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员密切接触的机会和可能性。

  再如,《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为: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孙菁在议案中对该条提出修改意见:明确列举出“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如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妇联、检察院等都有资格。

  孙菁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明确了监护权撤销制度,但在司法实践层面,因条款内容不具体、不明确,导致该条款如同空文,不能实际操作。在法条中对有关人员或单位做出列举,明确责任主体,可大大增强该条款的可诉性。

(记者 林志彬 实习生 韩梅)

分享到: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3-2009 liaocheng.cc All rights reserved.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