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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一场车祸给所有车主都提了个醒

发布:2015-3-23 8:08:00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投保车辆遇车祸,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事故因车辆自身故障造成,不属于保险责任。

  起诉到法院,保险公司以双方存在仲裁条款为由,提出主管异议,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投保人来说,事情似乎进入一个“死胡同”,可是一个巧妙的变更让案件出现转机,最终维权成功。

  近日,这起案件在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结,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给所有车主都提了个醒。

  事件 车祸之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事情的起因发生 在2012年4月26日。

  当日,张文慧在聊城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4月30日零时起至2013年4月29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险种包括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并附加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2012年8月4日,这辆车在东阿县258省道行驶中突然失控,车辆翻倒,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及驾驶员受伤。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该车事故的成因应为左前轮转向节断裂造成,即车辆自身原因造成。

  因此,尽管张文慧拨打了保险公司报案电话,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勘验,保险公司却以不属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分歧 因故障造成的损失是否该赔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车损险保险责任包括碰撞、倾覆、坠落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情形中,第七条列举了14种免责情形,其中载明,被保险机动车因自然磨损、锈蚀、故障等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对于该条款的理解,作为投保人的张文慧与保险公司产生分歧。

  保险公司认为,涉案车辆造成的保险事故是由于被保险车辆自身故障造成,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文慧则认为,像刹车片失灵、转向节断裂等故障,更换或修理所产生的工料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而对于由于这些故障而引起的车辆碰撞、倾覆等保险事故而造成的车损等费用,保险公司应当予以承担。此外,保险条款中亦未有关于由车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款。

  变更 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让他人

  于是张文慧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因为张文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XX仲裁委员会处理”,据此保险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书面异议。

  东昌府区法院审查后依法驳回张文慧的起诉。

  2013年5月31日,张文慧与柳强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书,将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柳强强,并委托公证处于2013年6月3日通知了保险公司。

  根据该转让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柳强强明确表示不接受张文慧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仲裁条款。柳强强以原告身份起诉,保险公司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以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为由,请求驳回柳强强起诉。

  管辖 仲裁条款对受让人无约束力

  东昌府区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可依法处分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张文慧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出险后,将自己享有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柳强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张文慧亦向保险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该转让对保险公司已产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因此张文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对柳强强没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柳强强向东昌府区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东昌府区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赔偿 提供格式条款应担不利解释

  解决了管辖权的问题,案件争执的另外一个焦点问题是,保险是否应当对涉案车辆出现的事故进行理赔。

  因张文慧与保险公司对“故障”理解有分歧,那么法律对此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对于排除“故障”本身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双方没有分歧,但对于因“故障”而引起的车辆碰撞、倾覆而造成的车损等费用保险公司是否免责,投保人与保险人发生分歧,故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作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被告不利的解释。应理解为对于因“故障”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故张文慧的车辆因转向节断裂造成车辆倾覆,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近日,东昌府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柳强强车损险保险金89632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江居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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