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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一商贩出售淫秽视频获利27元罚款5000元领刑三年

发布:2015-3-13 8:20:24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鲁网聊城3月11日讯(记者 庞孝君)出售内含淫秽视频的内存卡,收费为他人复制淫秽视频。日前,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了判处个体商贩房某有期徒刑三年的原判。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房某在夜市其经营的摊位上,向田某出售一张含有121个淫秽视频的内存卡,收取田某25元。同年8月27日19时许,房某在上述夜市其经营的摊位上,以2元的价格向宋某的手机内存卡内复制38个淫秽视频。当日19 时30分许,高唐县公安局汇鑫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宋某,通过宋某的辨认将被告人房某传唤到案。案发后,在扣押的被告人房某用于储存、复制淫秽视频的笔记本电脑内,发现有淫秽视频513个。经鉴定,该513个淫秽视频,以及被告人房某向田某出售的内存卡中的121个淫秽视频,向宋某内存卡复制的38个淫秽视频,均属淫秽物品。房某的亲属主动退交违法所得27元,交纳财产刑保证金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房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且情节严重, 房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积极退交违法所得并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以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房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房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元及作案工具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存储有淫秽视频内存卡二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房某以“不应把513个视频文件作为定案依据,不应认定情节严重,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房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房某下载复制淫秽视频513个文件,已达到100个视频文件的五倍以上,在公共场所向他人已复制159个淫秽视频文件,属情节严重,故房某所执“不应把513个视频文件作为定案依据,不应认定情节严重,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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