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不成放火烧了女友家
发布:2014-12-5 8:24:23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聊城12月3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孟倩) 因女友提出分手而怀恨在心,强行进入女友家放火泄愤。日前,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对恋爱不成放火烧女友家的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刘某与陈某经别人介绍相识,2013年2月俩人确立恋爱关系,经过几个月的交往,陈某感觉自己跟刘某的性格不合,遂提出分手,刘某始终不同意,并且多次对陈某的家人骚扰威胁,迫于无奈,陈某全家搬出原来所居住的地方。
2014年3月,刘某经过多方打听,知道了陈某居住的地方,刘某持铁棍撬开陈某家中的门锁,进入房间内,持打火机点燃卧室、客厅及厨房的物品。本村的邻居拨打“119”电话,大火被消防官兵扑灭。被烧毁物品总价值40000元。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为泄私愤,放火焚烧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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