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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聊城莘县人民医院院长一审获刑二十年

发布:2014-10-16 10:21:27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近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原莘县人民医院院长李书章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公开宣判,以李书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2月,被告人李书章利用担任莘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医疗设备维修、虚增医院内科病房楼工程量、虚报装修款、虚构出国考察需要资金证明等手段,骗取、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3049315元。

  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书章利用担任莘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妻纪玉玲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款物共计人民币1154660元,并为他人在工作安排、人员调入、工程承揽、医疗器械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

  被告人李书章家庭财产共计13458635.56元,各项家庭支出共计326879.7元,两项总计13785515.26元,扣除家庭合法收入1518263.4元、受贿犯罪所得1104660元、贪污犯罪所得2921915元,李书章对差额8240676.86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书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骗取、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且差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李书章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成立。李书章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在共同贪污和共同受贿中,被告人李书章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当庭供认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对其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书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书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对被告人李书章贪污所得、受贿所得和家庭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差额部分非法所得共计12267251.86元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书章表示不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记者 赵宗锋 通讯员 王希玉 何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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