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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法院审结首例涉“开车未系安全带”案

发布:2014-9-18 14:16:00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近日,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要求行政撤销交通管理处罚决定案件,这是自2011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后,莘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开车未系安全带”案件。

  2012年9月9日2时22分,原告陈某某驾驶一重型半挂牵引车在260省道行驶时,因未系安全带,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莘县大队辖区监控摄像进行了证据固定。2013年11月8日原告到被告处办理车辆年检时,被工作人员口头告知有一项违法记录没有处理,且给原告送达了《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陈某某罚款50元。原告陈某某认为,被告不是进行的当场处罚,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就是适用简易程序也要本着“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原则,由两名交通警察共同作出处罚决定。于是,陈某某向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未收到处理通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办理机动车检验以及相关工作时一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根据上述条文,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莘县大队作出《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记者 张娜 通讯员 任洪国 李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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