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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听劝阻高压线下钓鱼不慎触电身亡

发布:2014-9-15 13:23:10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严禁高压线下钓鱼”警示牌赫然在目,但某市市民张某仍甩竿钓鱼,结果自己触电身亡。家属将当地供电公司等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数十万元。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供电公司免责。

  事情发生在2011年。有一天早上6时许,张某骑摩托车至某养殖场,从其中一条小路进入渔场钓鱼,同时将摩托车停放在高压线下,渔具则放置在“严禁高压线下钓鱼”警示牌前。王某等人(亦为钓鱼者)看见张某在甩鱼竿时,曾予以劝阻,但张某仍我行我素,之后他的鱼竿触到高压线当场触电身亡。

  事后,张某亲属起诉供电公司、养殖场、镇政府、鱼种场,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受害人死亡补助费等各种费用几十万元。

  案件审理中,法院对渔场的高压线进行测量,结果为左侧线对地垂直距离5.95米,右边线对地垂直距离5.9米,均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同时,法院查明某库区中心鱼种场将鱼塘租赁给养殖场。养殖场经营范围为水产、家禽养殖,后经鱼种场同意,可钓鱼营业,并由场部自行印票据。

  法院审理认为,高压线下禁止钓鱼作为一个基本常识,全体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无论养殖场的经营者是否给予提醒,受害人均应自我保护。张某系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明知有高压线而不听劝阻往高压线甩鱼竿,导致触电身亡,应承担事故主要的过错责任。养殖场管理不够完善,虽然有设置警示牌,但并不明显,且养殖场明知场内有高压线,但未在高压线下设置安全防范措施,应承担该项事故责任。张某未购票进入渔场钓鱼,根据养殖场经营方式,钓鱼者可先钓鱼后补票,因此,养殖场提出死者未购票钓鱼系偷盗行为,且未与其形成合同关系,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不成立,但原告应代为补缴门票费用。作为鱼种场,将渔场租赁给养殖场,并未与养殖场共同管理该养殖场,未尽应管理的义务,故鱼种场应负责任。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技术违规操作问题,且受害人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供电公司可以免责。镇政府并不是养殖场所有人,也不具有使用权,因此镇政府也免责。

  最后,法院判决张某、鱼种场、养殖场共同承担事故的责任,供电公司无责任。

  ■律师点评

  因在高压线下钓鱼而触电的案例时有发生。为什么供电公司具有法定免责事由?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对电力线路下抛掷物体或放风筝为禁止性行为,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月5日,在《国家经贸委关于触电事故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甩竿钓鱼属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具体到本案,张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野外高压线具有明显特点,且经旁人劝告提醒,仍甩竿钓鱼,违反行政法规禁止规定,故他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开挖鱼塘的危害是很大的,原因有几点,长期浸泡塔基,容易引起杆塔基础松动酿成倒杆倒塔;妨碍电力部门对杆塔和线路的检修;垫高地面从而缩短电力线路对地安全垂直距离;鱼池作业过程对电力构成隐患;垂钓甩竿抛向电力线路危害电力运行安全,对行为人生命造成危险。所以,无论从供电安全、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公共利益角度考虑,还是从保护垂钓者人身安全以及鱼池财产安全的角度考虑,都应当严禁在高压线下开挖鱼池以及垂钓。

  ■知识链接

  发生触电事故时如何抢救

  发生触电事故时,在保证救护者本身安全的同时,必须首先设法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然后进行以下抢救工作:

  1.解开妨碍触电者呼吸的紧身衣服。

  2.检查触电者的口腔,清理口腔的黏液,如有假牙,则取下。

  3.立即就地进行抢救,如呼吸停止,采用口对口人工呼吸法抢救,若心脏停止跳动或不规则颤动,可进行人工胸外挤压法抢救,决不能中断。

  如果现场除救护者之外,还有第二人在场,则还应立即进行以下工作:

  1.提供急救用的工具和设备。

  2.劝退现场闲杂人员。

  3.保持现场有足够的照明和保持空气流通。

  4.抓紧请医生前来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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