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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临清市民疑问:我们的征地补偿费去哪了

发布:2014-9-5 11:10:56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日前,有读者在党报民生热线留言反映,他们是临清市康庄镇的农民,他们的地被高速项目占了,承包商赔偿村民每亩地3.8万元,可镇上却扣了20%,村民多次去镇政府索要无果。镇上扣除村民的钱合理吗?

  记者随即联系了临清市康庄镇,该镇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土地补偿费扣除百分之二十是根据我省相关地方法规及临清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的,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据了解,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因此,山东省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标准和办法应该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临清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22日颁布的《关于德商高速公路征地问题的答复意见》第四条“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分配问题”中明确指出: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2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此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所有的部分,应纳入公积金管理,不得分配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偿资金。

  (记者 尹腾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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