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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消费起纠纷 消协调解换新车

发布:2014-7-13 10:23:23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鲁网7月10日聊城讯(本网记者 通讯员 李兴山 王华)近日,记者从莘县消费者协会了解到,莘县消协成功调解一起因宣传不当引发的四轮电动车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更换一辆新车。

  2014年5月6日,莘县城区的消费者盛某在莘县A牌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四轮电动车,价值12000元。经营者告知此电动车为A牌,消费者见电动车车身粘有A、B两种牌子的标识,也认为是A牌的电车,使用一个月后,电车转把出现问题,与经营者联系,经营者告知没问题,可继续使用,但又过了二十几天,电车坏在了路上,经营者带人去修,没想到修好后的电车速度很慢,这让消费者非常气恼,开始怀疑是否是A牌电车,遂在网上查了一下,发现A牌电动车公司根本不生产四轮电动车,消费者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在双方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盛某于2014年7月7日投诉到莘县消费者协会,要求退车。

  莘县消费者协会立即进行了调查,经营者解释当时明确告知了消费者电动车是B牌的,不是A牌的,至于车身粘有A牌标识,是因为自己以前只卖A牌一种电动车,现在品种增加了,但为了宣传A牌电车,就在其它牌的电车车身上粘贴了A牌标识。对于车的质量情况,经营者解释是给消费者维修的零件是暂时用的,已经让厂家给发新的了。莘县消协工作人员明确告诉他,这样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新《消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经营者应赔偿消费者三倍的商品价款。在法律面前,经营者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改正。经调解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一辆价值9500元的A牌三轮电动车,并退还货款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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