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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一小学校长贪污挪用公款获刑

发布:2014-6-16 9:28:45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莘县一小学校长在负责教职工住宅楼建设过程中,通过违法手段“免费”占有一套住房,并将职工楼房款挪做他用。日前,该案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维持一审判决,该校长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一审判决认定:经莘县教育局和莘县某镇政府同意,2012年年初,某镇中心小学开始在校园内建设教职工住宅楼。某镇中心小学校长陈某与某镇联校校长周某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教职工住宅楼建设过程中,采取高价收取房款,低价支付工程款的手段,每人各占有一套住房不交钱。陈某房屋价值为129480元,周某的房屋价值为116449元,共计245929元。2012年5月,陈某利用管理中心小学教职工楼房款的职务便利,将该项公款中的30万元,借给其弟弟陈某甲及陈某乙、陈某丙收购粮食,两个月后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记者 庞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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