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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倒卖被盗轿车 聊城俩男子被判刑

发布:2014-5-21 11:18:35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两名年仅二十出头的小伙子,放着好好的工作不干,偏偏干起了投机倒把之事,近日东昌府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姜明与陈明俩人关系不错,一个在某饭店打工,一个在某汽修店上班,月收入都是2000多元,可他们都嫌钱少,遂动起了歪脑筋。

  3月10日,一个偶然的机会,姜明从一个朋友那了解到,有一些被盗抢的汽车,到外地卖掉就可以赚上一大笔钱。

  姜明喜出望外,遂自己独自到北京市海淀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一男子手里买了一辆2012年产的黑色本田汽车,花费了他55000元。

  回来后,姜明私自更改车架号、套用假手续,并在陈明的帮助下,利用陈明的工具更改了发动机号。而此是被盗车辆,价格鉴定为15万元。

  4月1日,姜明又以同样的手段,以16000元,在上海从一名男子手里购买一辆2012年产的银色本田汽车,同样在陈明的汽修店内更改车架号、发动机号,套用假手续。此车亦是被盗车辆,经价格鉴定价值5万元。案发后两辆车都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姜明与陈明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姜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处罚;且姜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下判决:姜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陈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注文中姜明与陈明系化名)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李利华 潘辉 孟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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