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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查9月起下放到市

发布:2013-8-22 16:05:25  来源:liaocheng.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根据省卫生厅要求,从今年9月1日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发将由市一级卫生局及中医药管理局受理。9月1日前,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将把医疗广告的审查、监测和查处情况分类移交各市卫生局和中医药管理局。

  8月21日,记者从聊城市卫生局获悉,他们已经接到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目前正在制定相关细则。

  根据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医疗广告审查权委托下放的通知》(鲁卫医发〔2013〕9号)的相关规定:各市卫生局及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医疗机构(含省部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申请,对其广告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各市卫生局及中医药管理局应当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5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医疗广告样件在卫生局网站予以公示。

  各市卫生局及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含省部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出现其他法定情形的,应依法收回或撤销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外地医疗机构,各市卫生局或中医药管理局应及时移送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卫生局或中医药管理局查处。各市卫生局及中医药管理局应及时将查处的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书面通知该医疗机构的登记注册机关,各有关登记机关要依照相关管理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并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各市卫生局及中医药管理局每季度将医疗广告审查、撤证及处罚情况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省卫生厅要求,各市卫生局及中医药管理局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医疗广告审查的衔接工作,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医疗广告审查和监管制度,公示审查程序和要求,方便医疗机构办理审查手续。各地要加强对医疗广告审查和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全面掌握医疗广告管理相关业务知识,提高医疗广告审查和监测监管水平。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将于9月1日前将医疗广告的审查、监测和查处情况分类移交各市卫生局和中医药管理局。聊城市卫生局已经接到有关通知,目前正在积极制定相关细则。

  (记者 张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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