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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实施

发布:2015-4-17 15:28:45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委政法委了解到,近日,我市下发了《关于建立完善聊城市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随着该意见的实施,今后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将获得适当的救济资助。

  该意见指出,国家司法救助坚持辅助性救助。国家司法救助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坚持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坚持及时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还是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此外,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但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

  □相关

  十一类情形可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该意见指出,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救助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亟待解决。

  □链接

  国家司法救助何标准?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救助金额。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要走哪些程序?

  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中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真实身份、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

  审批。办案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如实填写《聊城市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审批表》报市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报备。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发放。对批准同意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并按规定填写《聊城市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发放记录表》以作留存。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案例

  市区两级政法部门联动

  成功化解一起长达5年的信访积案

  近日,市区两级政法部门联动,成功化解一起东昌府区的长达5年的涉法涉诉信访积案。

  据了解,该案当事人张某因病去世后,由于其涉及的刑事案件对方当事人民事赔偿部分迟迟无法执行,造成其尸体长期搁置在医院,尸体保存费用30余万元。《关于建立完善聊城市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实施后,鉴于张某家庭的实际困难,市区有关部门多方筹集包括司法救助金、社会救助金等资金,帮助其家人办理尸体火化、骨灰存放和偿还借款等问题,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记者 许金松 通讯员 周冰 赵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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