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较去年减少11%
近日,聊城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者)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聊城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比去年同比减少11%,在旺季经营方面则实行区域化经营制度。
《通知》显示,结合近年来烟花爆竹销售的实际情况,聊城确定今年全市零售网点的总量控制在2000个以内,比去年同比减少11%。其中,东昌府区控制在500个(其中聊城城区150个),市属开发区控制在80个,其他七个县市零售网点的数量应根据本辖区内人口数量、市场需求量等情况从严控制。
《通知》指出,要严格规范烟花爆竹旺季经营行为,实行区域化经营制度。 烟花爆竹采购、批发业务必须由取得市安监局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公司负责。其中聊城城区、东昌府区、市属开发区烟花爆竹的市场供应由聊城市星光烟花爆竹销售中心、聊城市光岳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和山东聊城利辉化工物资有限公司负责,其他县(市、区)烟花爆竹的市场供应由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负责。各批发公司严禁跨区域销售,要确保本公司售出产品粘贴防伪标志。
对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按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批发、销售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批发、销售的产品必须为个人燃放类,内包装上必须标注有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总药量和单发药量);烟花爆竹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必须粘贴由市安监局统一监制的专用外封签和防伪码标签,否则视为违规经营,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必须与零售网点签订“烟花爆竹销售安全协议”,规范购销双方的行为,且在许可证过期后10天内,负责将临时零售网点的剩余产品收回或代为保存,并实行统一保管。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严禁采购、销售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超量存放、超员作业、超许可范围经营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严禁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供应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严禁无书面合同购销烟花爆竹。必须负责向零售网点配送烟花爆竹产品。配送的数量要根据零售网点的实际情况及储存许可核定量分批、定量配送,不得超过零售网点储存许可核定的最大储存量100箱(件)。
对于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从本辖区内具有批发经营许可资质的批发公司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采购、销售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超量存放、超许可范围经营,严禁采购、销售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必须悬挂“2015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条幅。不得私制、悬挂有“批发”字样、“厂家直销”等内容的宣传条幅。不得采用拱形门、占道牌(板)等妨碍市容的宣传形式。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悬挂在销售点明显位置,并张贴“禁止烟火”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购买须知等宣传品。严禁使用取暖用煤炉等明火设施。不得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货架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储存总量不得超过100箱(件)。严禁在销售点试放烟花爆竹。许可证到期后,必须在10天内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按原进货渠道,统一办理代存保管事宜。
市安监局公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0635-8287879。
链接: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审批条件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实行专店、摊床、销售棚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可实行专柜销售(春节期间取消专柜经营),实行专柜销售时应由专人销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应相对独立,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采用临建帐篷等形式设置的临时零售点,必须设置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划同意的街、道、地点和地块,摊床长度不应超过 6米,货品高度不应超过2米,周边50米内不应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5、零售经营者需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6、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7、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建立主要负责人、经营人员安全责任制,制定购销管理、储存保管等制度;签订安全经营保证书。
9、零售点经营场所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10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150千克) 。
10、聊城城区内不得在东昌路(东转盘至火车站)、柳园路(闸口至兴华路)主干道两侧、利民西路两侧、铁塔商场、香江大市场和育新街、前许街等繁华地段设置零售网点;禁止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设置零售网点。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记者 庞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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