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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暖气开口费计入房价不得单独收取

发布:2014-12-7 11:46:31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鲁网聊城讯(记者 庞孝君)日前,聊城市政府发布了《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聊政字 [2014]126号)。根据通知,供热设施配套费由每平 方米35元调整为55元。上述费用计入房价,开发商不得再向购房者单独收取供热配套费(暖气开户费)。

  根据通知,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设施配套费由每平方米35元调整为55元,其中包含一次网(即城市供热主管网)30元、换热站及二次网(小区内管网)25元。实行分户计 量的每户另加收不超过2000元(按用热计量装置的实际招标价格及维护费用收取)。以上费用,由建设单位再办理新开工项目相关手续时一次性交纳,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供热设施配套费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任何单位不得另行收取或重复收取。即建设单位在向购房者出售商品房时,房价中应包含供热配套费,并写入《房屋销售合同》,不得在合同 之外再单独向购房人收取供热配套费(暖气开户费)。

  通知明确,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发文之日(2014年11月12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实际上,早在2001年,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中取消的收费项目就包括暖气集资费。山东省物价局、山东 省财政厅于2001年9月20日以鲁价费发[2001]301号转发了上述文件,明确规定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建设集资,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不得再另行收取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名目的专项配套费。2002年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又重申在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出台前,文件(指鲁价费 发[2001]301号)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均一律停止执行。仍继续收取的,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但实际上,近几年聊城各新建住宅小区的业主仍在交纳房款之外,另行交纳了暖气开户费和燃气开户费。记者采访中,一家房产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尽管省里有文件,但实际上聊城并未 执行。房产商只是代收暖气开户费,费用上交到了供热办。多名业主表示,其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写明了“暖气开户费、燃气开户费自理”。尽管觉得这一协议条款不合理,但是由于 合同是制式的,也只得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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