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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专项整治城区垃圾、渣土和工程用料运输车辆

发布:2013-8-16 12:55:10  来源:liaocheng.cc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为规范生活、建筑垃圾及工程用料的运输管理,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城区环境卫生和空气质量,解决危害交通安全、影响城市形象等突出问题,聊城将开展城区垃圾、渣土和工程用料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这是记者8月15日从聊城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总指挥部获得的消息。

  这次活动的总体要求是,以提升城市环境质量,规范垃圾、渣土和工程用料运输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为目标,采取统一领导、集中整治,分工负责等措施,切实解决施工车辆粘带撒漏、违法行驶等问题,努力营造更加有序、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负责办理市区通行手续,对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不按规定时限线路行驶、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和标志标线行驶等行为实施处罚。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区未采取密闭措施、粘带撒漏污染环境的行为实施处罚。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核准手续,并对是否按照核准要求运输进行全程监管;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告知有处罚权的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别负责各自区域内整治工作。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为宣传告知、集中整治、长效管理三个阶段。

  8月12日—8月20日是宣传告知阶段,市行政执法局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起草告知书;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向垃圾、渣土和工程用料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发放告知书。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向施工工地发放告知书。

  8月21日—9月20日是集中整治阶段,从交警、执法、市政等部门各抽调10名工作人员,进行为期1个月的集中整治;划分责任区集中治理,30名工作人员分为三组,混合编组,每组确定一名负责人,分别由交警、执法、市政人员担任。第一组负责柳园路以东、光岳路以西、南环路以北、高速路以南区域。第二组负责柳园路以西、海源路以东、东昌路以北、高速路以南区域。第三组负责柳园路以西、海源路以东、东昌路以南、南环路以北区域。

  联合执法队伍对垃圾、渣土和工程用料运输车辆要严格检查,对违反车辆、证件、驾驶员、密闭覆盖等管理要求的车辆一律予以暂扣。车辆存放于湖西便民市场停车场。对暂扣车辆由整治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进行处理。

  9月21日以后是长效管理阶段,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加强对运输车辆档案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多次违反、屡教不改的车辆不予办理市区通行手续。市行政执法局加大对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未清洗、粘带撒漏污染路面的车辆,予以严肃查处。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加强对运输企业、施工工地的监管,对多次违反规定,污染环境的不予办理处置核准手续。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行政执法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在各自日常治理的基础上,建立审批信息联动机制,巩固整治工作成果,提高治理水平,实现长效管理。

  四类运输车辆

  一律不准上路

  8月15日,记者从聊城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总指挥部了解到,四类运输车辆一律不准上路。

  聊城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总指挥部对各建设、施工单位、运输公司、驾驶员发出的《关于规范垃圾、渣土和工程用料运输管理的告知书》中提到,凡建设、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建筑渣土,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可委托运输单位或个人实施运输。

  运输单位或个人需要运输垃圾、渣土和工程用料,应当在承运前向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办理《市区通行证》,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

  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时应采取围挡作业,对施工场地实行道路硬化处理,建立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施,安排专人保洁,车辆驶出建设工地要进行清洗,运输车辆须采取密闭措施,严禁粘带撒漏,防止污染环境。

  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允许上路行驶:到期未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货运车辆;达到报废条件未经批准延缓报废的车辆;无牌、套牌、遮挡、污损号牌、号牌安装未使用规定固封装置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防护装置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一律不允许驾驶货运车辆上路行驶:在计分周期内因交通违法被记满12分,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驾驶证未按规定审验的;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驾驶证在暂扣期间的。

  运输车辆不守规矩

  或面临5万元罚单

  记者从聊城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总指挥部获悉,对不守规矩的运输车辆将会被重罚。

  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未清洗或者无其他防护措施运输垃圾、渣土和工程用料的,由市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市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由市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运输车辆未按核准的地点倾倒建筑渣土的,由市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建筑渣土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

  运输车辆未办理市区通行证或不按市区通行证指定路线、时间行驶;未悬挂、不按规定安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超速、超载行驶、不按交通信号指示和违反警示、禁令标志行驶等行为,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刘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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