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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一男子阻挠南水北调施工讹钱被判拘役

发布:2014-10-25 20:44:08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见自己村子附近来了工程建设项目,王龙便以为这是“财路”铺到了家门口,先后多次阻挠施工,屡次向施工队讹钱。近日,茌平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龙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我的地盘我做主,强制垄断工地用料

  2012年春天,南水北调工程聊城段第四标段项目部在茌平县洪官屯镇施工。王龙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入狱五年,刑满释放后的他看见施工队到了自己所在村附近,屡次到施工队要求揽活干,但施工队施工力量足够,拒绝再招人。

  2013年4月份,施工队在河道边上修护坡,所用建筑材料是自己项目部所产。王龙开车来到工地,把车一横停在了运料车前,并威胁施工队:在他的地盘不用他的材料就甭想施工!施工队当然不同意,自己项目部产的料成本较低而且质量有保证。于是王龙便不依不饶,一闹就是3个小时。无论项目部怎么商议,王龙就是不松口,一直堵着卸料口。

  这期间,运料车内的混凝土在渐渐凝固,施工队担心混凝土凝固到车里,只得让司机把混凝土卸在了工地外面。就这样白白废掉了三车料,工地为此损失9000多元。无奈之下,施工队只得被迫同意用王龙介绍运来的建材。

  自己闹事自己来协调,实则只为讹钱

  2013年6月份,王龙听说工地要在河道边修堤顶路,要进石料,就故技重施,又来到项目部大闹,阻挡施工,以工地占了自己村子土地为由要求为项目部供应石料,每吨五元钱。

  再次停工之后,项目部被迫同意让王龙进料。但半个月时间过去了,说好的石料仍没送到工地。停工时间一长,项目部负责人扛不住了,让两个经理找到王龙,问他怎么回事,要怎么样才肯不闹了。王龙要求项目部拿出一万块钱了事,自己不再干预项目部进石料。

  强龙不压地头蛇,意识到不掏钱还是无法施工,项目部抱着“花钱消灾”的心态再次妥协。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无果,项目部负责人最终将一万元送到了王龙手中。为了公司方便走账,王龙打了一张收条,写的是协调费一万元。

  下雨天停工不干活,“工钱”也得照付

  2013年7月份,施工队在朱官屯村西南河段安装防护网。王龙再次提出要在工地揽活,知道这是王龙讹钱的说辞,施工队没有答应。气急败坏的王龙一边骂骂咧咧地喊道:“都别干了”,一边把价值300元左右的施工用的防护网立柱十多根都扔到了河里。发泄之后,王龙开车扬长而去。

  项目部迫于工期压力,无奈与王龙达成协议:王龙不再阻止施工,项目部每天支付王龙200元协调费。至7月22日防护网安装完工时,项目部分两次共交给他3000元,王龙同样给出具收条,这次写的是“安装防护网费用”。

  完工之后,加之下雨,工地停工十多天。8月12日,工地恢复施工。当天下午,王龙又来到工地大闹,工地再次停工。经验丰富的王龙开口就向项目部索要停工期间的“工钱”。项目部解释说,停工没有干活,不能再给他钱。但王龙仍蛮横地坚持索要。双方协商不成,王龙强行把施工用的农用三轮车开走。

  多行不义必自毙,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刑

  终于,忍无可忍的项目部经理走进了洪屯派出所报案。

  2013年9月1日,王龙到派出所自首,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茌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阻止施工的方式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在案发后王龙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龙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龙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王哲 谢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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