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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入室盗窃绑架户主勒索被判十年

发布:2014-10-25 20:44:03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入户盗窃时等户主入睡后用绳索将其捆绑并索要财物。近日,茌平县法院审理了此案,陈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4年1月4日,因为即将过年,陈峰身上却没有钱,于是冒出了抢钱的念头。晚上21时许,陈峰找到一户人家,将窗户锯开后爬窗进入实行盗窃,盗得两张银行卡后因为疲惫就在屋内睡着。次日0时许毫不知情的邱小丽下班回到自己租住的房内,陈峰被惊醒后赶紧躲藏在床下。待邱小丽睡熟后,陈峰继续盗窃,在盗得一部价值160元的联想智能手机、现金155元、及邱小丽身份证一张、两张农村信用社的银联卡后,贼心不死的陈峰心想肯定还有钱放在别处,便又用绳子把熟睡中的邱小丽的手脚捆住,将一只袜子塞进其嘴中,用胶带粘住邱小丽的眼和嘴,用手电筒照着其眼睛,并告诫她不要喊叫,向其索要财物,未再取得其他财物,最后带着现金、手机等物品离开时还口口声声威胁邱小丽不要报警。经查被抢走钱物总价值1000元左右。

  没过几天,陈峰又两次进入韩雷未住人的家中,盗窃酒、棉被等物品一宗,经鉴定物品价值总共1031元。后因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峰犯抢劫、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峰先是入户盗窃,盗得现金、手机等物品后,又采用捆绑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被告人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犯罪,且其间被告人行为具有连贯性,对被告人行为应以抢劫一罪定罪处罚。因被告人实施抢劫的暴力行为发生在室内,且在抢劫完毕后将物品带离现场,即已实际劫得财物,故被告人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既遂。被告人陈峰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由于被告人陈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陈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王哲 刁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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