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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两校长签“阴阳合同”贪污集资建房款

发布:2014-6-21 15:57:05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莘县某乡镇中心小学操场一角建起了职工住宅楼。

  新房竣工后不久,教职工却听说校长陈某和联校校长周某被刑拘了,原因是两人的楼房和车库没交一分钱,陈某还挪用了30万建楼款给弟弟做生意。

  随后,冠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2年;以贪污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0年。

  两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此事尘埃落定——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两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贪污:

  两名校长合谋签“阴阳合同”

  陈某是莘县某乡镇中心小学校长,周某是他的顶头上司,任该乡镇联校校长。

  2012年年初,陈某和周某商量,由周某向莘县教育局和莘县某镇政府汇报并征得同意,确定在中心小学校园内操场的一角建设教职工住宅楼。

  楼房由建筑商魏某承建,两人与魏某商定的价格实际为830元/平米,并签订了合同。

  不过,他们对外公布的价格为顶楼950元/平米、其余楼层和车库为1000元/平米,这样他们都可以不交钱而获得一套楼房。

  随后,陈某与魏某签订了一个950元/平米的虚假合同。

  建设该住宅楼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房户将楼房款汇入陈某保管的两个账户。

  2013年2月7日,除质保金约12万元外,陈某将其余工程款3687495元全部支付给魏某,并领取了全部楼房的钥匙。

  陈某的房屋加车库面积为156平米,应交房款129480元,周某的房屋加车库面积为140.3平米,应交房款116449元,两人共应交房款245929元,但他们分文未交。

  挪用:

  将30万房款借给弟弟做生意

  2013年5月27日,事情败露,陈某和周某被刑事拘留。

  截至案发,陈某共收取购房款409.48万元,除两人分文未交外,其他28户大部分已足额缴纳,未交齐的也只是剩余少量尾款。

  2013年6月8日,陈某被批准逮捕。同年6月9日,周某被取保候审,9月30日被逮捕,两人均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归案后陈某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2012年5月,他利用管理中心小学教职工楼房款的职务便利,将该项公款中的30万元,借给他弟弟等人收购粮食。

  这笔钱一部分通过银行转账,一部分以现金形式借出,并约定按月息一分支付利息。约2个月后,陈某说需要给建筑商付款,他弟弟等人就连本带息还给了他。

  宣判:

  一审分别被判处12年和10年

  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楼房款虽然都是购房户个人的财产,但是以学校名义统一收取的,且由校长陈某依职务负责管理,系由国有单位代管的私人财产,应认定为公共财物。

  因此,冠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贪污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购房户交纳的集资建房款系私有财产,不属于公共财产,不是贪污罪的犯罪对象;购房款是分期交纳的,上诉人只是暂缓交款,没有和周某每人各得一套房的故意,不构成贪污罪。

  周某不服也提出上诉,理由是购房户交纳的集资建房款系私有财产,不属于公共财产,不是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其没有占有涉案购房款的主观故意和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终审:

  聊城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某、周某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陈某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

  关于涉案楼房款的性质,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镇中心小学建职工住宅楼是经过镇党委和县教育局批准的,陈某作为该校校长全权负责建楼之事,其从事的系公务行为,其代表学校管理的楼房款属于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中的私人财产,应以公共财产论,属于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近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陈某、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李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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