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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接纳未成年最高可罚一万五

发布:2014-5-10 9:35:17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记者日前从聊城市文广新局获悉,该局制定了《聊城市文化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作为对辖区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业的行政处罚案件时的处理依据,《基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其中对网吧、KTV、游戏厅等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热点问题都有明确处罚规定。

  《基准》规定,网吧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经营非网络游戏,以及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均可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规定,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均可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娱乐场所在凌晨2时至上午8时营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准》规定,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链接,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禁止内容的,接纳未成年人的,均可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电视剧插播广告 最高罚款两万

  延伸阅读

  记者了解到,根据《基准》规定,聊城辖区内的电视台,在电视剧播出过程中如果插播广告,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针对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等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等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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