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驰名商标”禁用于商品包装广告宣传
发布:2014-4-25 13:54:13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讯 24日,记者从聊城市工商局商广科了解到,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新《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字样禁止用于商品包装、广告宣传等。
据介绍,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但是,已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前进入流通环节的不适用新商标法。
据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旧法衔接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在商标监督管理方面,《通知》指出,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14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
对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通知》明确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通知》规定,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指定的工商部门查处。
(记者 王文波 通讯员 张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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