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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一老板集资千万携款“跑路”

发布:2014-4-3 10:43:08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日前,山东冠县警方接群众举报,对靖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经查,犯罪嫌疑人靖某于2010年开始打着冠县某企业咨询服务中心旗号,以自己经营面粉厂为依托,伙同黄某等人向社会吸收存款,涉案金额上千万元,受害人百余人。由于资金链断裂, 2013年11月份,靖某携款逃匿,造成借款群众血本无归的严重后果。

  近年来,由民间高息借贷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件频频发生,其中不乏有经济纠纷掩盖下的集资诈骗案件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纵观此类案件共性,犯罪嫌疑人往往以投资项目、合伙做生意、周转资金等可以获取高额回报或高息为名,选择亲戚、朋友、同事借资或融资,最后卷钱“跑路”。

  据警方分析,此类犯罪有以下五个显著特点:

  一是以高息、高回报率为诱饵,煽动性和诱惑力极强。吸收存款者大多以高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通常以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或是极高的回报率来诱惑公众参与集资活动。一部分先期投资者得到了好处后一方面加大自己的投资量,另一方面动员亲朋好友加入投资者行列,从而形成一张网,犯罪分子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够聚敛呈几何倍增长的非法集资款。

  二是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较强。犯罪嫌疑人为获取公众钱款使用的手段多种多样,有的公司,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为其从事的经济犯罪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具有很强的蒙蔽性,有的甚至打着金融机构的旗号、以高于普通存款回报进行非法吸储,误导群众的判断,骗取群众的信任,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三是涉案金额巨大,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个案的涉案金额少则数百万元,多则数千万元。受害群众的集资款或是被非法集资者用于投资生产经营、或是继续高利转贷、或是被其非法占有,案发后大部分资金已被使用或挥霍,公安机关很难追回全部涉案款项,犯罪嫌疑人虽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其有限的赔付能力却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这种非法集资行为给受害群众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严重。

  四是犯罪涉及的地域更为广泛,呈不断蔓延之势。受害群众多,成份复杂,社会影响面广。参与集资的群众少则十几人,多则几十人。群众成分比较复杂并且以中青年妇女、下岗职工和农民居多,往往是以血缘、亲朋为纽带逐步向外扩展发展下线。他们为获取高额回报会倾其所有甚至不惜向亲友借款投入集资活动,多数群众拿出的是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血汗钱,一旦资金不能收回,便会使生活陷入困境,亲友反目,导致上访请愿,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五是广大群众贪图高利,防范意识差。大部分群众对犯罪的识别能力不强,防范能力弱,对民间借贷者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够,并且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错误的认为自己参与集资活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快速致富的方式。而从事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则往往运用“欲取之,必先予之”的策略,对先期客户切实兑现高息承诺,从而紧紧地套牢客户。在高额利率的掩盖下,人们很难看清它的危害,只有当存款无法兑付本息时,人们才看清事实真相,最终受害的只能是那些企望高额回报的投资人。

  警方提醒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一定要慎重对待民间融资,时刻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一是不要被高息红利所引诱,要分析借款人或融资人的经营实力及利润空间。二是不要被借贷人花言巧语所迷惑,要对借款人或融资人的借款或融资事由正确判断。三是不要轻信民间非正规机构、个人的煽动和宣传,非金融机构办理的金融业务和参与高息存款、非法集资的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擅自经营金融业务、乱集资、乱提利率都属于违法的行为。

    (通讯员 蒋鲁军 李万波 记者 孙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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