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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一商贩滥用食品添加剂致一家七口中毒

发布:2014-4-3 10:43:03  来源:聊城新闻网  浏览次  编辑:佚名

    本报聊城4月1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李利华 潘辉 孟倩) 家住东昌府区的王某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熟食,并将其卖给居民陈某。陈某一家七口食用后出现中毒。并将王某一家诉至法院。法庭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王某和其儿媳判刑。

  3月2日,陈某的孩子告诉父亲自己想吃羊肉了,陈某听了二话没说,就在自己的镇上的王某家买了74块钱的羊肉,当天晚上,一家人吃了羊肉没一会,先是自己两个孩子感觉不对劲,直说肚子疼,随后其他人也出现头晕、眼花、嘴唇发紫等症状,上吐下泻,开始大家都没当回事,直到症状越来越明显,一家人都来到了医院,一检查尿检结果显示“亚硝酸”一项指标超标。但一家人除了吃羊肉外,其他的没发现有什么异样,难道是羊肉出现了问题?

  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山东省公安厅出具的鲁公物鉴(毒)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加以证实,陈某家人吃的羊肉出现了问题。王某为了能够去除羊肉中的沫,利用儿媳妇江某提供的亚硝酸盐(食用)加工羊下货熟食,后将羊下货熟食销售给被害人陈某,导致被害人陈某一家七口人出现食物中毒症状。

  法院庭审后认为,王某及其儿媳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俩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相关法律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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